檢察官隸屬單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檢察官隸屬單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允萍寫的 司法通譯:譯者的養成與訓練(修訂二版) 和巽信二的 解剖台上的真相:相驗超過2萬具遺體的日本法醫鑑識檔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臺北市立圖書館--線上參考服務也說明:... 單位,於民國96年(2007年)4月2日成立,其前身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民國 ... 5.檢察官中華民國檢察官隸屬於中華民國法務部之公務人員。為偵查之主體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 和台灣東販所出版 。

玄奘大學 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 趙美盈所指導 陳思羽的 兒少監調社工工作經驗之研究 (2020),提出檢察官隸屬單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社工經驗、監護調查、司法社會工作。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政治法律學系碩士班 廖義銘所指導 徐壽延的 從組織架構之觀點探討如何有效防止政治力介入檢察權 (2019),提出因為有 檢察機關、檢察委員會、檢察權、檢察總長、檢察一體、監察院、中國御史制度、御史臺的重點而找出了 檢察官隸屬單位的解答。

最後網站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主管法規則補充:第二條 消費者保護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經消費者保護官考試及格,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二、具有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司法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檢察官隸屬單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司法通譯:譯者的養成與訓練(修訂二版)

為了解決檢察官隸屬單位的問題,作者陳允萍 這樣論述:

  「司法通譯」,相對於商業口譯、會議口譯及隨行口譯等口譯應用實務來說,是一門較冷門的科目,加上司法實務界相對的保守,對於司法通譯領域學習的案例與資料較難以取得,讓有心學習司法通譯領域的譯者不得其門而入,再者,鑒於刑事訴訟法中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更讓外界很難從其他管道窺探司法通譯實務中之神秘面紗。     筆者自創立台灣司法通譯協會以來,對於培訓司法通譯的譯者不遺餘力,深知沒有一本好的教材,無法奠定司法通譯培訓的基礎,遂以野人獻曝的決心,撰寫了這本書來做為日後培訓譯者的教材,盼望能夠拋磚引玉,能讓更多有心以自己語言能力服務社會的人,以此書做為學習司法通譯的入門書籍。

兒少監調社工工作經驗之研究

為了解決檢察官隸屬單位的問題,作者陳思羽 這樣論述:

社會工作參與司法程序已行之多年,從1996年民法修訂親權酌定後,最初由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承辦全省各縣市的監調業務,現今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辦理,如: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或委由民間社會福利機構執行辦理。然而現行法規並未賦予社工相對的職權,司法體系對於監調社工撰寫之監護調查報告的期待與依賴程度逐步升高。本研究在法院交查監調訪視單位中,立意抽樣分別隸屬三個單位的六位監調社工進行深度訪談,以瞭解其從事監調業務之現況,以及所累積之執行經驗與困境。一、法院來函資料的豐富度,影響著監調社工的訪視準備、人身安全及評估準確等議題,然而監調社工與法院的配合仍處在磨合期,短期無法解決執行上的困境。二、監調社工單

槍匹馬地進入家庭訪視,面對情緒高漲的父母及夾在中間的兒少,監調社工發展出各自的工作技能與訣竅,包含從電話聯繫就開始評估、短時間內掌握家庭關係、創造很多互動機會和會談方式,強化運用社工個案工作能力,盡可能蒐集所需資料。

解剖台上的真相:相驗超過2萬具遺體的日本法醫鑑識檔案

為了解決檢察官隸屬單位的問題,作者巽信二 這樣論述:

解剖刀劃開的不只是屍體, 也劃開了真相。   在山中發現的白骨遺體,居然是溺斃的!?   透過CT技術檢查遺體傷口,就能判定是單獨犯案抑或共同犯案!?   不願承認遭受虐待的年幼兄妹,究竟有什麼讓人心疼的理由?   在化糞池中發現的棄嬰屍體,透過DNA鑑定找到了親生父親!?   顛覆各項推測的真實死因,   無論是他殺事件還是意外事故,真相皆曲折離奇!   你最近曾見過「屍體」嗎?   別說最近了,生活在文明社會,大概只有親近的人過世時,才有可能目睹遺體吧。   身為法醫的作者,至今接觸過2萬具以上的遺體,經手解剖的遺體則超過6300具。   在這當中,有些遺體與震驚社會的案件

有關,有些則宛如連續劇劇情,解剖後所得知的真相讓刑警們臉色大變。   死亡推斷時間為何時?   凶器為何物?直接死因為何?   透過所剩無幾的線索,抽絲剝繭,還原、驗證死亡經過!                                                                           在推理小說與連續劇情節中,法醫勘驗屍體、逐步釐清事件真相只在彈指之間。   然而在現實世界裡,過程往往千迴百轉、錯綜複雜。   有時費盡千辛萬苦才查明死因,從而想像得到家屬的內心該有多麼遺憾……   聽40年來閱屍無數的法醫,娓娓道出令人瞠目結舌的衝擊真相!   衷心

期盼各位讀者看完本書後,能對法醫的工作以及法醫學這門學問產生興趣。 本書特色   ◎作者為醫學博士(法醫學.監察醫),擔任法醫學教室主任教授、監察醫,亦身兼受虐兒鑑定醫師。協助大阪府警偵查辦案,為許多案件找出破案線索。獲頒法務大臣獎、大阪高等檢察廳檢察長獎。   ◎在執業40年的過程中,作者接觸過2萬具以上的遺體,經手解剖的則超過6300具。書中案例均為真實案例而非杜撰的小說,推理迷與對法醫界有興趣的讀者千萬別錯過! 名人推薦   法醫、鑑識專家、檢察官、法官、律師聯合推薦!(依姓氏筆畫排列)   鑑識專家.警察專科學校副教授  李承龍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病理組組長    許倬憲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律師   葉建廷   法醫.玄奘大學助理教授        楊敏昇   前法官、檢察官.律師          劉邦繡

從組織架構之觀點探討如何有效防止政治力介入檢察權

為了解決檢察官隸屬單位的問題,作者徐壽延 這樣論述:

回首黨國不分之年代,政治力介入檢察權乃為常態,故顯有檢察官抵抗政治力介入之案例發生,然檢察官之覺醒,隨著司法改革的腳步踏起,開始了訴求檢察權獨立之聲浪。檢察改革中,有關檢察權獨立之訴求,歷數十年而未歇,表徵政治力對檢察權不當介入之嚴重性。然而,檢察權獨立之改革成效如何?此觀政治力不當介入檢察權之案例層出不窮,即可明矣。本研究分析得知,政治力不當介入檢察權之兩大管道當屬檢察人事權與檢察一體指揮權,而掌此道之人,即為法務部部長及檢察總長,及其背後之政治勢力。然無論如何在制度上對檢察權之上級政治勢力做箝制,都不若於組織架構上進行徹底之改造,方能有效阻止政治力介入檢察權。大法官釋字第325號理由書有

云,憲法於國民大會之外,分設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院,均為國家憲政機關,彼此職權,並經憲法予以劃分,與外國三權分立制度,本不完全相同。有部分憲政學者、監察委員及檢察官,於監察權或檢察權之實務運作遇有困難時,係極力主張監察院應有檢察權或檢察機關應改隸監察院。到底檢察機關能改隸監察院之立論基礎為何?本研究認為有五點:(一)在行政體系下,政治力介入檢察權之案例不斷發生,且侵入管道相同。(二)檢改訴求,集中於強化阻止政治力介入檢察權之防衛機制。(三)檢察制度變遷,係以因應臺灣社會變遷及權力分立為特色。(四)實務界與學界皆有認為,監察與檢察在職務性格面、職權功能面、準司法性質面、獨立性…等面向

上,具有高度一致性或高度相似性。(五)中國御史制度可證明,監察權與檢察權同冶於一爐,長達一千二百餘年。關於司法權,能演變成為權力結構中,最上層的三權之一,與行政、立法鼎足而立,將國家權力分治而制衡,並非政治學所理所當然,亦非法學之必然,誠屬政治經驗之匯聚而反思(李惠宗:2009)。因而,論及我國檢察制度之隸屬時,毋應全然以三權分立之視野,規範五權分立之憲政架構,而國家權力分立與制衡,乃係政治經驗之使然,並非政治學、法學所必然。幾十年來,我國檢察改革關於檢察權獨立部份大鳴大放,其主張政治力不應介入檢察權,乃係檢察經驗之反思與檢察官風骨之展現,現制行政機關坐實盤旋於檢察機關之上,正是政治力介入檢察

權之癥結所在。而本文經過研究比較分析後認為,檢察機關應該改隸監察院。改隸模式係於監察院設檢察委員會,將檢改訴求之內部民主化,推廣為全民民主化,以全民直選方式選出檢察委員,而檢察委員是依專業比例選出,非以政黨比例選出,檢察委員會具有國會性質,檢察委員應退出政黨,獨立行使職權,並擁有獨立之檢察預算,檢察總長自檢察委員中互相選出,為委員會之主席,主持檢察委員會與領導全國檢察官,並同受檢察委員會與全民之監督,檢察委員具有相當強大之民意基礎,以此可完全抵禦意圖以監察委員為政治介入之勢力,亦可抵禦其他憲政機關之不當干涉,本檢察委員會並可讓人民之意志、監督與課責,提前進入檢察體系,而其中不具檢察官身分者,如

政法學士公民、學者,猶如代表人民進入檢察體系之國民檢察官,正可與審判系統之國民法官相呼應。本研究主採文獻分析之研究方法,並透過個案描述法、制度結構面理論、政治行動者取向理論、以及歷史比較分析法,希能剖析出政治力介入檢察權之相關問題與現象,突破檢察改革之困境,進而提出,過去各界所忽視之檢察組織架構觀點,整理出新的視野角度與立論基礎,俾為將來檢察組織之研究提供思考新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