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證件照規定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機車證件照規定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謝安,張旭寫的 這是一本警察情境實務解題書(7版) 和周宇廷的 完整版職業駕駛考照指南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大輿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東茂所指導 陳建源的 酒醉駕駛罪及其科學檢測之研究 (2009),提出機車證件照規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酒後駕駛、酒醉駕駛罪、不能安全駕駛罪、刑法第185 條之3、科學檢測、酒精零容忍、酒精濃度。

而第二篇論文淡江大學 中國大陸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潘錫堂所指導 李明正的 兩岸車輛監理制度的探討 (2007),提出因為有 車輛檢驗、駕駛執照、車輛領牌、駕駛人資格的重點而找出了 機車證件照規定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機車證件照規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這是一本警察情境實務解題書(7版)

為了解決機車證件照規定的問題,作者謝安,張旭 這樣論述:

  這是一本警察情境實務解題書2022   各類科榜首及上榜者唯一推薦   市面上同類型的體系書,內容編排上若非將法令規定直接複製貼上,不然就是毫   無整理、尚未更新,只有這本年年更新、真實貼近現行實務!   針對警察考試題目完整模擬作答方向與內容!   收錄99年起所有重要考題、申論題考點分析、關鍵字、作答方式,全部一網打盡!   年年命中警察特考今年考題!   為什麼要買這本書?作者告訴你   ○介紹警察情境實務的基本觀念   ○分析警察情境實務的案例爭議   ○統整警察情境實務的系統架構

酒醉駕駛罪及其科學檢測之研究

為了解決機車證件照規定的問題,作者陳建源 這樣論述:

摘要 我國刑法於民國 88 年在公共危險罪章節(第11 章)增訂第 185 條之 3 ,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般簡稱不能安全駕駛罪。該條文係以行為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並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情形為其構成要件。 上述不能安全駕駛罪自從實施以來卻屢生爭議,因為所謂「不能安全駕駛」之性質乃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理應綜合具體個案之各種客觀情事認定之。然而目前國內實務則依照法務部 88 年 5 月 18 日、法 88 檢字第 1669 號函規定之認定標準

,對於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55 毫克或血液濃度達千分之 1.1 以上者,即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 但是生物個體之間存在顯著差異則為不爭之事實,經由統計學方法獲得之數據亦必然存在少數例外,被視為最後手段的嚴峻刑法是否可以忽視生物個體間之差異性並且犧牲少數例外者之權益,僅因呼氣酒精濃度或血液酒精濃度超過固定數值即據以認定不能安全駕駛而課予嚴峻刑罰? 本研究有鑑於上述值得深思之議題,雖然認同駕駛人應該完全不沾染酒精之「零容忍原則」,也認同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而將「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之行為」有罪化之世界潮流,但是對於目前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執法未考量人類個體間之差異、依據平均分布數值

作為入罪標準之作法,則不表認同。 本文主張藉由建立可方便即時檢測能否安全駕駛之科學儀器與方法,供應執法人員於執法現場立即判定駕駛人是否該當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之要件,應為平息上述刑法第 185 條之 3 相關爭論之最有效方法。

完整版職業駕駛考照指南

為了解決機車證件照規定的問題,作者周宇廷 這樣論述:

兩岸車輛監理制度的探討

為了解決機車證件照規定的問題,作者李明正 這樣論述:

隨著台灣開放探親、小三通及兩岸簽訂文書認證等相關政策因素刺激下,且中國大陸與台灣加入世貿組織(WTO)後,市場將更開放,再加上台商擴大在中國大陸的投資(特別是高科技產業)使經貿及民眾交流關係日益頻繁,故交通工具便捷將使兩岸民眾交流更為熱絡,民眾使用車輛代步的機會大增,因此,兩岸車輛的法令規章、行車的安全,將為本研究的源起與動機。 本論文主要在說明兩岸車輛監理制度的差異性。一、法令規章:包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違規之記點、行政命令等;二、車輛檢驗:包含申領牌照資格、申領牌照之限制及所須之證件及限制、車輛檢驗年份、隨著車齡的老舊所須檢驗的次數等;三、駕駛人資格:包含駕駛

人考照制度的年齡及限制、駕駛人考照之項目及及格分數等;以「法、人、車」三大方向來簡單探討兩岸的差異性。茲將重要結論列示如下:一、民眾在取得駕駛執照後仍需透過各種管理措施,規範其正確、安全且合法之交通行為。二、教育、考驗、與管理是培養民眾安全駕駛行為、開創和諧順暢交通環境之三大不可分離之要素。三、兩岸均有汽車定期檢驗制度,其最大目的為確保車輛行駛時機件作用正常,為簡化車主辦理車輛檢驗,故研究實施「保檢合一」制度之可行性,以維護行車安全。四、台灣駕照考照制度未有實際道路駕駛技能考試,主要因素在於為避免於道路駕駛考試時有貪污的行為或因實際道路駕駛考照時發生車禍,其責任之歸屬。但造成考取駕照之民眾不敢

開車上路,或因實際道路駕駛技能不佳,造成車禍發生,實非考取駕照本身之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