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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賴名亮所指導 顏慎賢的 以專利分析角度論述發光二極體晶粒製造商之專利-以晶元光電及三安光電公司為例 (2020),提出智慧燈泡mobile01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發光二極體、專利組合、專利佈局、專利分析、晶元光電、三安光電。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施光訓、何曜琛所指導 李沛宸的 從GDPR論AI時代下的當事人有效同意與實務建議 (2019),提出因為有 個人資料保護規章、同意、具體、透明度、自由給予、人工智慧的重點而找出了 智慧燈泡mobile01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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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智慧燈泡mobile01,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以專利分析角度論述發光二極體晶粒製造商之專利-以晶元光電及三安光電公司為例

為了解決智慧燈泡mobile01的問題,作者顏慎賢 這樣論述:

發光二極體具有低功耗、高發光效率及尺寸小等特性,近年來發光二極體廣泛應用於照明、手機及電視背光源,在全球競爭的環境,高科技產業具有技術創新改良與高研發能量等特性,發光二極體大廠為持續保有技術領先優勢,企業對於專利的申請、規劃及佈局也成為重視的議題。本研究以個案公司晶元光電及三安光電二公司為例,從專業期刊、書籍、網路資料、企業網站資料、公司年報或法規等次級資料進行統計分析;並探討晶元光電及三安光電於美國、中國及台灣共三個地區,近20年來的申請及核准專利件數,進行專利數量上的統計分析並進行歸納,另亦從二公司營運及研發投入經費對照專利統計分析驗證其經營表現。從專利技術的取得,可分成技術自主研發、共

同研發、取得專利授權或企業併購,探討技術研發能力,而專利引證數量分析說明專利技術參考性及專利技術相似性;另企業專利佈局策略,以瑞典Chalmers大學Ove Granstrand教授的專利佈局模式,從企業經營及技術發展角度,歸納出個案公司其側重的專利佈局及其意涵。從專利申請來看,晶元光電於美國專利申請量能大於三安光電的申請量能,顯示晶元光電對於美國專利的重視程度遠高於三安光電。從專利指標分析,藉由引證分析得知,晶元光電的專利技術參考價值優於三安光電的專利技術參考價值。

從GDPR論AI時代下的當事人有效同意與實務建議

為了解決智慧燈泡mobile01的問題,作者李沛宸 這樣論述:

歐盟個人資料保護規章第6條中明訂了合法處理當事人個人資料的不同依據,例如當事人的知情同意、基於契約履行所必要、或為了保護資料當事人或他人的重大利益所必須者等各款不同情形,而當事人同意,即為GDPR第6條合法處理個資的其中一項要件。原則上,只要事先向資料當事人清楚說明蒐集資料之用途及目的等相關資訊,並取得當事人的明確同意,即可對當事人的資料進行使用,亦即基於當事人同意將可突破法規限制,對個資進行最彈性化的處理與使用。 因此,為降低當事人資料遭濫用之情事發生,GDPR第6條針對當事人同意取得規定了「自由給予」、「具體」、「知情」、「不含糊」、「可被撤回」等幾項要件必須被滿足,並規定符合這些

要件下所獲得之同意才視為有效同意。倘若取得之同意欠缺前述要件,不僅同意取得可能無效,還將有可能面臨對GDPR高額罰款。 而為促進社會進步,隨著科技不斷創新,人工智慧的發展及應用將與隱私權的基本保護間產生衝擊,未來,我們將面臨一系列的法律與道德問題。儘管基於通知及選擇制度的同意是個資及隱私權保護的核心,但,人工智慧系統中是否需要同意、何時需要同意、為何需要同意、如何滿足同意要件等,都是值得探討的議題。 人工智慧在透過數位環境方式蒐集、處理、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一直存在著些許問題,尤其在是否充分提供資料當事人通知及相關資訊揭露、選擇管道及退出機制是否適當等。與傳統取得當事人同意處理其個

資方式相比較,透過人工智慧系統將使當事人知情、明確同意更加充滿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