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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侯英泠所指導 徐煥淵的 論侵權責任之責任主體-以法人與團體單獨侵權責任為核心 (2015),提出捷盛運輸靠行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侵權、法人、團體、僱用人責任、共同侵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忠五所指導 張晏齡的 僱用人責任「僱用關係」要件之研究 (2010),提出因為有 僱用人責任、僱用關係、表見代理、定作人責任、不可授權義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捷盛運輸靠行的解答。

最後網站有人在捷盟運輸開大貨車嗎? (台北) - Mobile01則補充:建議你直接升級買沙石車靠行,再請一個人, 你開晚上, 請的人開白天, 人休息,車子不用休息, 這樣本錢很快就回本了,切記要保險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捷盛運輸靠行,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侵權責任之責任主體-以法人與團體單獨侵權責任為核心

為了解決捷盛運輸靠行的問題,作者徐煥淵 這樣論述:

多數學說與實務見解認為,法人固然具備侵權責任能力,但其成立侵權責任,必須以所屬自然人,例如代表人、公司負責人或受僱人等成立侵權責任作為前提,始得一併負侵權責任。此種見解是基於民法第28條、第188條與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而來。但此種一併負侵權責任之規範背後意義在於,法人並非負擔最終責任,其可以透過如民法第188條第3項之求償權,或勞務契約債務不履行等主張,轉嫁最終責任於所屬自然人。 然而法人藉由所屬自然人擴張交易活動範圍,實際上係利益之最終歸屬者,卻因為現行規範之缺失,導致利益歸屬者之法人可以轉嫁責任,相對弱勢之所屬自然人,非但對外基於連帶債務關係係全部負責,對內還可能受

到求償,相當的不公平。此外形式的認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也可能使有心人士藉由安插人頭、傀儡代表人、負責人之方式,實際上操縱法人,卻可以逃避侵權責任,一旦代表人、負責人無法成立侵權責任,連同法人亦無侵權責任。綜上,現行法之一併負侵權責任規範有所不妥,應使法人可以單獨負侵權責任,為侵權責任負擔最終責任為妥。 非法人之團體,與法人相似,亦有團體性、組織性之特色,在侵權責任面臨的問題大致與法人相同。但因為非法人,以法人作為前提之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無法直接適用,也因為無權利能力,更有見解認為團體不能成立侵權責任。 本文分析特別法規之特殊侵權責任規範後,發現實務見解適用特殊侵權責任

時,並非如同一般侵權責任時,堅持一律適用一併負侵權責任之規範,尤其特殊侵權責任中,往來義務違反、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等義務違反類型侵權責任,更是遍佈高風險類型(侵害高度法益可能、高額損害賠償可能)之法領域,如果考量到前述一併負侵權責任之相關缺失,本文認為實際上一併負侵權責任之規範並無適用之必要。 如果令法人與團體可以單獨負侵權責任,代表無法再適用一併負侵權責任之規範,因為所屬自然人之行為,導致法人與團體亦成立侵權責任時,應以共同侵權責任處理,本文參考證券交易法等特殊侵權責任之規範,適度調整連帶債務下對外全部責任、對內平均分擔之不合理規範,提出法律適用之建議。 此外,為了確保法人與團體能

夠單獨負侵權責任,保障受害者損害賠償請求權獲得滿足,本文亦針對空殼法人與團體以及一案法人與團體等法人與團體逃避責任之弊端,提出相關解決方案建議或既有解決方案之介紹。

僱用人責任「僱用關係」要件之研究

為了解決捷盛運輸靠行的問題,作者張晏齡 這樣論述:

本篇論文之目的在於研究我國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僱用關係」要件如何判斷的問題。在方法上,係從「僱用人責任的理論基礎」與「僱用人責任之相關制度」兩方面著手,探尋比較法與我國法的實務案例中,認定僱用關係之依據為何。本文認為僱用人責任的理論基礎是在貫徹侵權責任制度的機能。詳言之,侵權責任法的功能主要有二:「填補損害」與「預防損害」,此二機能只有在侵權責任法所規範的行為人具備足夠的風險處理能力—包括「損害預防能力」與「損害填補能力」—之時,才能充分發揮。然而,在「僱用關係」之場合,僱用人係選擇風險處理能力較自己劣後之人,代自己從事活動。法律雖然不禁止從事該選擇,但卻會課以其人更高的義務與責任,以

貫徹侵權責任之機能。因此,「僱用關係」的判斷,即在於視個案事實中,是否出現了此種「風險創造者」之「逆選擇」的現象。然而,在觀察實務案例之後,發現僅以「風險創造者之逆選擇」作為課以僱用人責任之基礎,仍無法完滿處理所有個案。在參考比較法與我國法上僱用人責任之相關制度之後,本文主張應使僱用人責任兼負類似英美法上表見代理制度之「信賴保護」的功能,並善用我國民法第189條但書定作人責任之規定,在定作事項具有危險性、且在價值衡量上可認為「社會分工之經濟效益」應有所退讓之時,可藉由「危險防範義務之課與」以及「過失之推定」,根據民法第189條課以定作人較嚴格之責任,其法律效果類似於英美法上之不可授權義務,而非

適用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以獲致更合理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