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高士峯,尹道鏹,張庭熙,呂憶婷寫的 建築與消防實務法規彙編 和詹氏書局編輯部的 最新實用建築法規「革新編目版」(八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7-全國法規資料庫也說明: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申請審查許可時,其廣告招牌燈之裝設,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設置於建築物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裝設之廣告招牌燈應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詹氏所出版 。

東南科技大學 營建與空間設計系營建科技與防災碩士班 蘇世豐所指導 馬武成的 建築物外部廣告招牌安全問題之探討-以台北市為例 (2016),提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廣告招牌、空間尺度、時間尺度、採樣率、數值模式、概念模式。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陳榮隆教授所指導 馬逢禧的 區分所有建築物屋頂平台之研究 (2012),提出因為有 屋頂平台、專用、共有、使用權、公寓大廈、區分所有的重點而找出了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的解答。

最後網站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申請設置許可自主檢視表則補充:自立書之日起至本局核發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法定有效期限。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請申請人確實勾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建築與消防實務法規彙編

為了解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的問題,作者高士峯,尹道鏹,張庭熙,呂憶婷 這樣論述:

  本書是市面上唯一整合建築及消防法令之彙編,囊括了從事申請建造執照、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申請、建築物都更、危老、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檢修申報等法規,提供建築、消防等從業人員,或防火管理人、事務管理人員一本最佳的工具書,另外本書對於參加國家考試之建築師、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勞委會室內裝修相關考試,均有所助益。

建築物外部廣告招牌安全問題之探討-以台北市為例

為了解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的問題,作者馬武成 這樣論述:

建築物外部的環境變數相當大,而戶外的廣告招牌長期處於風吹、日曬、雨淋的狀況下,極易因受自然環境侵蝕而劣化,加上普遍缺乏維護管理觀念,在颱風侵襲時,則更容易發生發生公共安全的意外事故。依據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有關風速垂直分布之關係式推算,顯示風速係隨著距地面高度增加而遞增,因此,在相同的位置及時間條件下,廣告招牌的高度越高,將遭遇越強的風勢。近年導致臺北市發生廣告招牌災損以受颱風影響為最主要因素,本文研究內容將以蘇力颱風、蘇迪勒颱風、杜鵑颱風、梅姬颱風為主,並與災損資料比較及分析,以瞭解潛在問題;就研究區段廣告招牌現況與颱風災損資料比較結果顯示,廣告招牌有經過申請許可程序審查者,其風損比例

低,有較高的安全性。藉由臺北市災害類型統計,發現近年因颱風造成廣告招牌風損的問題,益發嚴重,本文四個案例颱風期間所造成臺北市廣告招牌災情中,即出現66件對人或對車造成傷害的紀錄,顯見建築物外部的環境變數相當大,並藉由颱風侵台時間之正規化,以颱風中心最接近東經122度的時間(D時)為參考之風力分析結果顯示,自D時前8個小時起,即臺北地區應留意颱風風力所造成的損害,且強風期維持至D時後17個小時,合計約26個小時,為颱風影響期間臺北風力最明顯的時段,且於此期間,風力增強、偏東之強風持續時間及風向迅速轉變等變化程度,為臺北建築物外部環境公共安全最需注意的三項要素。再藉由相關文獻及著作的蒐整等文獻回顧

及中央及臺北市等地方政府相關法規的彙整比較,再輔以現況調查、分析、比較,分別針對外部風場環境安全、廣告招牌用電及檢查現況、廣告招牌墜落及施工、廣告招牌破壞垂直區劃等及可能衍生公安之問題、廣告招牌公安檢查現況、比較及法規與實務等面向提出建議事項,以利於即時發掘可能之潛在問題,事前預加防範,以避免危及市民之生命財產安全。

最新實用建築法規「革新編目版」(八版)

為了解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的問題,作者詹氏書局編輯部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收錄數目最多:134種業界常用法規全收錄!無論是建築申請的所有相關規定,或是準備建築師考試,通通一本就夠。   十大領域到齊:包含建築法規、國土計畫法規、區域計畫法規、都市計畫法規、都市更新法規、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物法規、山坡地與環評法規、建築師與技師法規、營造業法規、政府採購法規共十大建築領域重要法規集結。   檢索翻查最速:簡明的檢索系統,免翻目錄即可速查所需法規條目;法規亦按類別編號,井井有條件益於記憶。   圖表清晰簡明:法規所附圖表、書件全面重新排版,格式統一,查閱便利。   ■ 適用對象   建築師事務所   建設公司/土地開發投資決策者   大專院校建築

、土管、都計系所師生   建築師考試/建築工程高普特考   不動產從業人員  

區分所有建築物屋頂平台之研究

為了解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的問題,作者馬逢禧 這樣論述:

論 文 摘 要區分所有權之建築大樓分為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專有部分必須在構造上與使用上有獨立性始可。至於專有部分成立之要件,依民法第799條第2項之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可獨立使用,且為單獨所有權之標的。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款之規定,專有部分係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區分所有建築物定義之法源有二:民法第799條第1項規定:「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此其一;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其基地。」此其二。共有可分為:約定共有與法定共有。法定共有建築物可分為構造上之法定共有部分及性質上之法定共有部分。相關名詞之定義與解析,以利分辨。屋頂平台之使用態樣與其利用權之糾紛類型。屋頂平台使用權之歸屬。區分所有權界境理論,有空間說、壁面說、壁心說、區分說﹙折衷說﹚空間權之主要爭議點在於:空間是否符合法律上對於物之定義、空間權與一物一權主義之衝突、空間權是否符合物權法定主義之要求等。屋頂平台之專用權,其定義、專用權之主體與客體。專用權之取得、性質。專用使用權之成立,分為:於買賣契約、規

約草約、規約、區分所有人會議、默示、依民法共有規定、房屋起造人等七種型態授與專用權。專用權之消滅。漏水之修繕及費用之負擔。共有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與修繕。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之管理與修繕,屋頂平台漏水之修繕,相鄰使用權與相鄰容忍義務。屋頂平台搭蓋建物與頂樓使用人專用使用權之範圍,屋頂平台之使用,分為未約定專用與有約定專用分析探討。屋頂構造物之法律性質,非構造物之法律性質,屋頂平台搭建行為之性質,屋頂平台專用權之法律性質。屋頂平台得否為約定專有部分法無明文,法定共用部分變更為專用權。縱然區分所有人間確有屋頂平台歸頂樓所有人專用之分管協議(如建商與個別買受人於房屋讓售契約中約定),依實務及通

說之見解,頂樓所有人也未必有權在屋頂平台上搭蓋建物。實務見解例如:在樓頂平台上搭蓋建物,已經變更其性質與用途,逾越其專用使用之權能,故非有其他區分所有人特別授權,即不得為之(參照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判決、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766號判決)。屋頂平台專用權之法律性質,學者見解有租賃權說與共有物利用說。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屋頂平台使用權之行使,牽涉屋頂平台之行政管理與拆除屋頂違法搭蓋建築物之決議。屋頂上農業與特定使用上噪音振動空氣污染之防止及區分地上權,以租賃方式租用屋頂平台耕種農作物,探討屋頂平台設定農用權之可行性。特定使用上噪音振動空氣污染之防止及區分地上權,三鐵共構大

樓或與捷運共構大樓之區分地上權之取得與損害賠償,土地使用限制約定之限制登記。屋頂平台加蓋冷卻水塔,基於民法物權編相鄰關係之分析,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分析。加蓋鴿舍,受氣響侵入害之建物區分所有人鄰居,得依修正後民法第793條規定,對鴿舍所有人得依本條主張鴿子排洩物臭氣之禁止。垂直農場操作農具所受噪音管制。廣告物及基地台之架設,須得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廣告物之行政管理,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採許可制,廣告物光害之防治,廣告物之拆除。違法架設廣告物之制裁。屋頂平台架設廣告物擅自延伸至樓下外牆之法律問題,在於「外牆」構造部分究竟屬於專有部分或共有部分?外牆非共有,大樓所有者可據以行使物上請求權排除侵

害,即請求拆除外牆懸掛之廣告物,違法架設廣告物之制裁。行動基地台之架設,電信事業發展與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衝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電信法適用上之齟齬,須經同意而設置基地台有償使用屋頂平台,電信法32條第5項、第33條第3項規定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之區別實益。電信法第33條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 款規定競合,可否解為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原則,電信法第33條優先適用,因設置基地台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第8條 第1項之規定,而不必以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為要件。故依電信法第32條第4項及33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主任委員有權同意大樓屋頂平台以有償方式提供設置基地台之

用?實務見解紛歧,有肯定說與否定說。特別犧牲之法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電信法適用上齟齬之緩和,電信法應作退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之立法目的,基地台之設置須整體規劃,公用事業基礎設施建設之保障,行動通信事業及消費者之權利保障。立法上民意與電信發展兼顧之考量,電信之展望與法令之配合,日本與香港電信立法例。未來修法之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