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忝居高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孫鵬 編著寫的 窩里斗︰清末民初官場紀實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第1606章不缺良方!,龙回都市,公子天策著 - 酷匠网也說明:天旋山九大守护者家族,无守护之责,反而倒行逆施,抢夺地球灵气为私利,忝居高位,尽数罢黜!即日起,立即离开天旋山,进入玄武山相应地点,且千年之内,不可离开玄武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朝榮所指導 劉君毅的 法官適格問題之探討 (2000),提出忝居高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法官、適任、適格。

最後網站三分曾國藩七分胡雪巖影響最廣泛的18條管理規定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曾国藩说:我忝居高位,又获得了极高的虚名,时时刻刻都有被颠覆的危险。通观古今人物,像我这样名大权重的人,能够保全善终的人极为少见。因此我深深担忧在我全盛之时,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忝居高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窩里斗︰清末民初官場紀實

為了解決忝居高位的問題,作者孫鵬 編著 這樣論述:

  幾度沉浮,勾心斗角,終究不過情薄如紙。   聲色犬馬,倚權仗勢,總有一日涂倒落寞。   道貌岸然的大人,實則不過是貪財好色之輩;   所謂父母官,亦不過是吸食百姓血汗的蛀蟲。荒誕行徑令人發笑,可悲可嘆。   清末民初的官場集合了數千年來舊官場之風氣,本書將舊官僚聲色犬馬的生活展現得淋灕盡致。   官場百態,丑相畢露,他們奢侈享樂,邀寵固位,貪戀權勢,橫加勒索,極盡搜刮、享受、阿諛奉承之能串;他們不顧一切往上爬,不求政績,但求高位,以謀得更大的利益;他們為錢財不惜施重刑造成冤案,作威作福,使百姓不堪其苦。   清末民初的官場可喻為一桌黑暗的潛規則下的牌局。 第

一章 縱欲好色驕奢淫逸  第一節 官吏好色  第二節 貪色枉法  第三節 荒唐警察 第二章 貪污受賄營私舞弊  第一節 權錢交易  第二節 巧取豪奪  第三節 鯨吞公款 第三章 投機鑽營攀龍附鳳  第一節 但求高位  第二節 買官投機  第三節 新瓶舊酒 第四章 貪棧戀位勾心斗角  第一節 官迷心竅  第二節 官風敗壞  第三節 官威不存 第五章 顢頇無能忝居高位  第一節 草包肚子  第二節 迷信思想  第三節 混跡官場 第六章 敲詐勒索仗勢欺人  第一節 財迷心竅  第二節 仗勢欺民  第三節 害人害己 第七章 酷吏橫行民怨沸騰  第一節 濫施酷刑  第二節 草菅人命  第三節 玩忽職守

第八章 玩物喪志腐朽墮落  第一節 吞雲吐霧  第二節 戲迷官員 第九章 奸詐虛偽追名逐利  第一節 偽善虛榮  第二節 失盡民心  第三節 留洋風氣 第十章 作威作福魚肉百姓  第一節 執法犯法  第二節 狗仗人勢  第三節 橫行無忌

法官適格問題之探討

為了解決忝居高位的問題,作者劉君毅 這樣論述: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君權政治之法律,往往淪為統治者之工具,而民主憲政肇始設計之司法制度,雖名為分權制衡之一環,卻由於其毫無意志,僅就具體案件判斷之本質,常難與行政權、立法權相抗衡。殆二次大戰後,各先進民主國家有感於行政權過度肥大,國會淪為壓力團體互換利益之溫床,無不紛紛置重於司法權之伸張,期盼司法能確實發揮制衡國家權力,積極保障人權之功能。其中居於司法體系靈魂地位之法官,能否真正致力於謀求人民福祉,並博得人民之尊敬與信賴,厥為司法現代化、民主化之關鍵。 然而,法官之素質,深受法官個人之人格、素養、所受教育之質

量及司法制度等因素影響,因此,主管機關應如何甄拔及養成適格優秀之法官,應如何懲戒或彈劾不適格之法官,俾選任之法官能適才適所,即有詳加探求、研究之必要。近年來,民間要求司法改革之呼聲響徹雲霄,司法院翁院長亦暢言司法革新勢在必行。值此司法改造蔚為全民運動之際,筆者不揣疏淺,嘗試以比較德國、美國與我國法官制度之方法,探求審查及處遇法官之相關措施,期能做為主管機關改進法官制度之參考。 第二節 研究方法及研究範圍 司法權之內涵雖僅在具體案件之消極判斷,惟司法之任務,則在於積極貫徹法治,保障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安寧並鞏固國家安全。法官原具有平亭曲直、定分止爭、懲

奸罰惡之功能,復兼有適切達成上開司法任務之職責,是法官能否善盡其法律及政治責任,實關乎民心向背、社會隆污及國家治亂甚鉅。晚近,主管當局為符世界潮流並回應人民期許,已戮力推動司法改革,先通過司法預算入憲,再進行多項訴訟制度變革,俾能達成司法獨立,落實分權制衡之民主化要求。惟法官係司法制度之主要操作者,法官個人素養、身體、精神及心智狀況之良窳,方係決定司法品質及司法效能之關鍵,因此,如何選任符合法律要求及人民信賴之適格法官並淘汰不適格之法官,厥為司法改造之首要課題。吾人有鑒於此,乃將本文之研究概分為後述幾項重要內容: 一﹑法官適格概說: 前已言之,法官係司法

系統之主體,法官能否克盡職責達成其稟賦之使命,首應探究者,即法官之固有地位及其責任。因各國對於法官一職均有其爭奇鬥妍之制度設計,是本文嘗試以現況比較之方法,先就兩大法系代表國家之德國及美國法官制度加以介紹,俾明瞭不同法系國家法官不同之地位及使命。其次當探討法官適格審查之合憲性,除詳論如何平衡追求法官獨立與人民訴訟權保障之兩大目標外,復兼論法官應有之德性,最後再就本文歸納當前文明國家通認適格法官應有之範型作出定義並據以申論其重要性,從而,以此作為展開全文推演之基礎。 二﹑法官晉用前之適格審查: 法官是法之解釋運用者,除需具備公正清廉之人格特質與專業之法學素

養外,更須有敏銳之時代觸感,方能靈活運用法律,滿足人民對公平正義之新時代需求,因此,吾人透過瞭解美國採用之法曹一元制及德國採用之職業法官制,探究何種制度選任之法官較能掌握司法之精神並獲致人民之信賴,再與我國現制及民間、官方所提之法官法草案相互比較後,應有助於發現並建構優良之法官晉用前適格審查法制,期能減少或防止法官之遴選、任命被恣意濫用,致悖逆司法現代化之精神。 三﹑法官在職中之適格審查: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即係宣示法官職務上之獨立應受保障。法官獨立之原則,係源於法律主治之原理及法治國家之精神,其目的係為追求法之實現,保

障國民權利等重大目標。惟為促使法官克盡其依法保障國民權利之義務,實有必要健全在職法官職務監督之適格審查法制。因此,吾人比較德國、美國與我國在職法官適格審查相關法制之優劣,除有助於防止法官意識悖離民意或時代潮流,促使法官保持應有水準外,復兼有促進司法新陳代謝之功能。是筆者盼能以此比較研究所得,用供司法改革有關法官考績、評鑑、懲戒及彈劾法制改革斟酌損益之參考。 四﹑不適格法官之處遇: 法官身分保障之憲法規定,旨在避免發生以免職、停職、轉調他職或減俸等手段間接干涉法官審判之情事,因而影響法官裁判品質,致減低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惟法官若經健全之職務監督機制審查後,

認其違反政治責任、法律責任、紀律責任與社會公眾責任時,若無從依考績、懲戒或彈劾處分按其不適格情形追究其責任,則法官極易淪為保守專制漠視人民權益之獨裁官僚。又法官監督機制若未給予法官充分之程序保障即加以處遇,其結果將因難昭折服造成法官士氣大受打擊,則處遇制度原定提振司法效能之目的即無由達成。故而,本文就美國及德國對不適格法官處遇制度措施之差異加以比較,並從中評估其利弊,用供我國相關法制修正之參考,期能根絕法官濫權恣意,促使法官致力於追求實現正義、保障人權之任務,以落實司法獨立之理念。 第六章  結論 人嘗言:「法律是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司法一如皇后之貞

操,不容懷疑」,寥寥數語實已道盡法官肩負實現正義之天職及人民憧憬司法定分止爭之深切期許。誠然,司法之工作經緯萬端,惟司法制度運作之良窳,重心在人,尤其是法官。因此,如何選任素質優良之適格法官並監督淘汰不適格之法官,厥為吾國當前司法改革成敗之所繫。綜前所述,吾人得知,德國與我國雖同屬大陸法系國家之職業法官制,惟德國早於西元一九六一年即制定法官法,用以彰顯法官之特殊地位和使命,並與上命下從之公務員相區別。其中,有關法官之晉用,不適格審查及處遇等規定均十分縝密周延,既能嚴格審查汰劣取優,復能提供充分之程序保障俾昭折服,足供吾國法官制度改革之參考。而美國係普通法系國家,雖採法官民選或國民審查制與吾國現

制不同,然而,美國民主高度發展且法制深獲人民信賴舉世皆聞,法官乙職不僅地位崇隆,更是該國文化維護與捍衛公理正義之英雄,法界中人無不視之為執業生涯之頂峰。因之,美國法官率皆一時之選,殊少學驗未豐者。惟美國並未因此將法官神化,仍基於人道精神與慎重態度,對於一時不適任之法官持續提供專業之援助計劃,協助其恢復適任,僅於改善無效或不適任情形明顯時,才對法官展開正式之審查及處置。而不論係彈劾或懲戒程序,對於被告法官之程序保障,較諸刑事訴訟程序並無稍遜,則美國法官地位高,待遇好,既能實踐理想且職位權利均受充分保障,凡此或皆為美國司法信譽長久不墜,法界英才前仆後繼爭任法官之原因。 反觀吾國

之法官,雖係經由司法官考試百中挑一之精英,多有滿腔追求公義之熱忱,惟於考取後即由司訓所集中訓練,多半年紀尚輕,毫無或僅經歷短暫之工作經驗,所受實務訓練並未跨越法院在朝本位之實習方式,嗣結訓後即在法院依候補、試署而實授歷練,因錄取人數少,鮮少因表現不佳而遭淘汰者。則如此養成之初任法官果真能痌瘝在抱,通透人情事理,明辨是非,作出妥當之判斷嗎?實令人懷疑。及至資歷漸長,終日案牘勞形,所為裁判難脫判例決議之意旨,所領薪俸但隨官等職等微幅調升,所配房舍終將歸返公家,月旦流年不利遭人控訴,平素習居高位聽遍兩造陳情論理,享有審判獨立不受任何干涉之特權,竟一夕淪為連主動到庭或委任律師為己辯白自清,傳喚證人之權

利均無,僅能任人決斷而徒呼奈何!如此之境遇,既無足夠薪俸拂去家庭經濟之隱憂,復無創造性之自我實現,踐履遠大之理想,則法官乙職對法界精英之誘因安在哉?再者,少數不肖法官或倚恃審判獨立,不受干涉,復有終身職保障,高枕無憂,既然案件繁多,草草調查判斷了事,反正有上級審救濟;而大權在握,頤指氣使,亦得恃律師及當事人畏懼無端敗訴必須忍氣吞聲從未曾收斂,或不甘待遇菲薄久受訟累,藉此運用權位投資錢莊炒作地產只贏不虧,或與一造當事人暗通款曲,收人錢財替人消災,當庭明白開罵被告卻無罪開釋,反正東窗事發,休職數年即可回鍋,最多辭職轉任律師,能奈他何!如此訴訟經驗,教人民如何相信司法?職是之故,吾人眼見多數枵腹從公

甚至過勞而死之法官仍不被人民信賴與感念,少數玩法弄權、漠視民痛之法官仍尸居其位繼續戕害司法之公信,則筆者忝為在野法曹之一員,豈能視若無睹而不振聲疾呼:法官制度之徹底改革,已刻不容緩! 雖然近年來司法主管當局已因應社會改革司法之呼聲循序修改法官制度,並提出法官法草案,然似仍未見其大刀闊斧將相關法制一併修正之決心。而民間司改會則創辦司法改革雜誌,宣揚司法革新之理念,並舉行大規模司法評鑑,多方針砭時弊,所提出之法官法草案,較諸司法院版草案,似有大破大立之態勢。筆者有幸於法官法出爐前夕,躬逢其盛,以法官適格問題之探討為題,不揣疏淺,除比較德國、美國與我國法官法制相關規定之差異並分析

其得失外,再以此心得探討上開二種版本法官法草案之利弊,並略抒一愚之見,期能分毫助益於完善法官制度之實現。 茲將筆者對於適格法官之概念,法官之晉用、在職中法官之適格審查及不適格處遇各部分建議摘要分項整理如後: 一、適格法官之概念:(1)適格法官應具有五大德性(詳第二章第三節 第二款),且於其職務上及職務外均無與公正有違及其徵表之行為,所為裁判須能兼顧充分性、公平性、公正性、有效性與及時性。易言之,經依法任用獨立審判,且其行為之公正性受國民信賴尊重,並無應受民事、刑事、考績、彈劾、懲戒處分之法官即為適格之法官。(2)適格法官之身分地位除須頒行法官法明確界定保

障外,另應研訂涵蓋法官職務行為及日常生活各種行為之法官倫理規範。3)對於法官是否適任之審查應避免侵及法官之獨立性,但須能確實監督法官履行職務義務,達成提昇司法給付品質之目標。 二、法官之晉用:(1)自大學法律教育起,即應著重培養法律系學生獨立思考、縝密推理、交叉辯論之能力,理論與實務課程並重,鼓勵學生模擬假法庭或至平民法律扶助團體實習。(2)大學法律系應舉行以全部法律課程為範圍之畢業考試,淘汰學習成效嚴重不佳之法律系學生,對法律系畢業生之法學素養嚴格把關。(3)司法考試之題目宜全面採用題庫,且考題之設計宜著重評量考生是否具有靈活用法、縝密推理之能力,避免考生死記硬背法律條文

及某些學者個人特殊法律見解。又為能客觀公平考量考生之法學素養,防免少數典試委員心存門戶之見而有遺珠之憾,宜採用平行複閱之改題方式,即同一試題經兩位典試委員評分相差該題分數百分之四十以上時,再由第三位典試委員評分,以三位委員評分之總和除以三作為該題最後之分數。倘兩位委員評分相差未達百分之四十,則將該題經兩位委員評分之分數加總再除以二,作為最後之分數。另出題之典試委員應公布參考答案,作為考生改進答題技巧及讀書方法之依據,然考生不得以該答案見解之正確與否要求重新評閱給分,避免錄取結果無從確定。(4)我國目前擬改採審、檢、辯三合一考試並集中受訓之制度,惟此一方式似僅解決現行律師執業前訓練過短之問題,無

從解決法官年輕化之沉痾。雖然自司訓所三十九期法官學員結訓後,應先後歷練法官助理、陪席法官及簡易法庭法官等職務,逐漸加重歷練之質量,惟因法官制度尚缺乏積極之誘因,具有豐富經驗且聲名卓著之法律精英,包括律師、法學教授等轉任法官之意願極低,有意轉任者通常係資歷尚淺、業務不忙之律師,即便轉任法官亦須歷經青澀之摸索期。故而,在轉任法官人數不多且須重新訓練之情形下,勢必不可能嚴格審查淘汰表現較差之候補法官,其結果仍維持現制之缺點而難以改革。是苟欲維持現制由司法考試晉用法官,筆者以為應參照德國法制,將法官錄取率提高,使實習期滿通過結訓考試之學員同時取得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及高級行政人員之資格並將受訓時間延

長為二年半或三年,增加律師事務所及行政機關與大企業之訓練,俾養成廣闊之視見胸襟並紮實其工作經歷,嚴格審查並考核候補期間之工作表現及私生活言行,候補期間總考績未達七十分者,隨即免職,再大幅提高實任法官之待遇,增加優秀律師、檢察官、法學教授轉任法官之誘因,確保晉用實任法官之素質。亦可仿效美國法制,新晉用之法官完全自一定經歷(六年以上)且業績聲譽良好之律師、表現績優之檢察官及素有聲望之學者中選任,惟應大幅提高待遇,尊崇其位,並配合判決記錄不同意見、協同意見之制度,鼓勵法官深思案情發揮創見。 就上開兩種晉用制度而言,筆者較贊同採用美國法制,蓋晉用已歷練成熟,聲譽卓著之律師、檢察官及

學者擔任法官,可減少訓練及候補期間花費之社會成本,且經多年執業累積之個人良好聲譽應具有相當程度之客觀性及可信性,如此,則晉用不適格初任法官之情形似可大幅減少。反觀德國法制對於無法通過訓練及候補期間適格審查之法官雖可立即淘汰,另行晉用新進人才再加訓練以補舊缺,然若仍不適格,即須重新淘汰並再晉用,較諸美國法制,顯然浪費過多社會成本培育未必適格之法官。(5)曾任法官、檢察官經銓敘合格聲請回任法官者,應先令其充任地方法院陪席法官或獨任審理民刑簡易案件一年至二年始准其辦理普通案件,現任檢察官申請轉任法官,應先擔任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陪席法官並經簡易庭歷練後才獨任辦案。(6)允許優秀學者直接轉任最高法院或高

等法院與其專攻學門相關職務之法官。 三、在職中適格審查:(1)參考美國法制,宜由目前之司法院人審會邀集學者、法官、律師及社會公正人士等共同訂定註解詳細之法官倫理規範並明定違反規範情節重大者應受懲戒。(2)應大量錄取法官助理並減化裁判書類製作方式以減輕法官工作量,俾提供法官合理辦公環境,使法官能集中心力追求值得當事人信賴之及時公正裁判。(3)另成立書類審查委員會評鑑法官裁判之正確性及徹底性,對法官審理裁判之品質嚴加把關。(4)每年定期舉行大規模全面法官評鑑,輔以不定期個案評鑑,再將評鑑結果與年終工作成績比例計算綜合成新考績,將考績不合格者,依嚴重情形作不同處遇。(5)設立司法

申訴評議制度,即時制止法官不當行為並對不當判決重新評議,防免司法體制因循苟且,不獲公信。(6)仿效美國法制,設立法官行為管理機構,對於已確定有不適任徵兆行為之法官,私下提供專業之援助計劃協助其恢復適任,然應同時通知其職務長官留意,防免違法行為之發生,僅於無法改善或不當行為已顯著時才將法官移送正式程序調查及處遇。(7)參考美國法制,設立受理控訴法官不當行為之機構,開放任何人均得以書面附具理由投訴法官之不當行為,惟應嚴格審查防免濫訴。對於同一事實連續毫無根據濫訴之控訴者,應主動移送檢察署偵辦查明是否涉及誣告或誹謗,而將存有合理懷疑之控訴書轉交職務法庭法官繼續調查審理。(8)廢除法官官等職等,以年資

計算薪俸,俾始法官安於其位,不再存有升遷之慾望,建立所有法官一律平等之制度及觀念,確保法官獨立審判。(9)參考德國法制,修改監察法,將彈劾法官之事由限於違反自由民主之原則及憲法秩序時,始得提出彈劾案將法官免職。 四、不適格處遇:(1)參考德國及美國法制,設立二審專責職務法庭,初審法庭由各級法院法官三人或五人組成合議庭,覆審法庭由法官五人合議審理,審判長及常任陪席法官二人均由最高法院法官充任,另二名非常任陪席法官則由與被控法官所屬同一系統法院之法官擔任,受理人民對法官不當行為之控訴案、法官職務監督之爭議案、法官考績懲處案、其他影響法官身分、福利事項之爭議案及法官會議或司法院人

審會、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被告法官所屬法院、各級檢察署、各地方律師公會及其全國聯合會請求懲戒案。(2)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給予被告法官適正程序之保障,對於法官聲請調查之人證、物證,職務法庭除認顯無必要外,均應調查,並應強制證人到庭或強制其提出證物。(3)初覆審法庭之判決包括:應予懲處、懲戒,停止懲處、懲戒及不予懲處、懲戒。處遇之種類包括:警告、減俸、停職(懲罰性)、免職、命令退休等。另對於情節較重之法官,應先裁定停職停薪(權宜性),俟懲戒程序終了時,如係判決不予懲處、懲戒,則應恢復原職並補發薪津及相關費用。(4)遭懲處或懲戒處分確定之法官,追繳因其不當行為所得利益及衍生之利息。(5)參考德國

法制,倘職務法庭審理上開案件中,發現法官有違反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或損及國家權威之行為,應即終結程序將該案移送監察院進行彈劾審查。而同一事實現由監察院彈劾審查中,不得再向職務法庭提出控訴案。若發現法官有違反刑事及相關法律之行為,亦應終結程序,將該案移送檢察署偵辦,避免程序重複,浪費社會成本。(6)參考德國法制,宜修定監察法,就法官因違背憲法秩序或損及國家威嚴,已由刑事訴訟程序開始追訴者,不得就同一事實提起彈劾案,於刑事判決確定後已逾六個月者,不得再提出彈劾聲請。(7)參考美國法制,宜修定監察法,賦予被彈劾法官適正程序保障,且明文對法官彈劾案之提出及審查之委員,至少須有四分之三曾係法曹,避免產生外

行審查內行之流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