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監獄香港地點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女子監獄香港地點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何美怡寫的 誰是受害者?:犯案者是病人還是犯人?是謀殺或社會所逼?司法精神醫學權威的10堂課 和一木的 大秦皇陵卷十:決戰皇陵(最終卷)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GUTS:CASE】 監獄設計人性化大大減低重犯率 - One Bite ...也說明:差不多一個世紀之前,香港原來也出現過享譽國際的好監獄——1932年,荔枝角女子監獄落成,這座全港第一座女子監獄環境及設施完善,除了囚室,還有小醫院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采 和時報出版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中國文學系 林朝成所指導 呂俊賢的 先驅者之聲:晚清三大女報女權意識主體建構與置換的考古學研究 (2017),提出女子監獄香港地點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知識考古學》、晚清、女報、女權、女性主體。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歷史學研究所 甘懷真、陳登武所指導 楊曉宜的 唐代司法官員的法律秩序觀--以法典行用與斷案場域為中心 (2016),提出因為有 唐代、司法官員、法典、司法審判、法律知識、法律互動的重點而找出了 女子監獄香港地點的解答。

最後網站羅湖懲教所爆集體對抗署方持續調查袁嘉蔚單獨囚禁 - Yahoo新聞則補充:據了解,是次集體對抗行動人數眾多,過往很少在女子監獄發生,加上懲教的 ... 至下午4時,其工作地點有18名在囚人士集體要求管方取消對該6名在囚人士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女子監獄香港地點,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誰是受害者?:犯案者是病人還是犯人?是謀殺或社會所逼?司法精神醫學權威的10堂課

為了解決女子監獄香港地點的問題,作者何美怡 這樣論述:

誰是受害者?是精神病讓他們殺人,還是社會逼他們犯罪? 辯證精神罪犯真正該承擔的罪責, 回歸人性原點,思考真正能降低這類社會案件的方法!     ▌10多年豐富經驗,處理超過2500宗個案的司法精神醫學權威,   以精神科╳法律的專業視角,潛入罪犯心理,揭開罪行背後的意義。▌     台灣近幾年陸續出現幾則重大社會刑案,   例如2012年台南湯姆熊隨機殺人案、2015年北投文化國小女童命案、   2016年內湖小燈泡案、2020年車站殺警案等……   這些案件的被告因為精神病的緣故,   除了逃過死刑,更在判決下獲得無罪,   如此的判決,讓人不得不想,是不是「精神病=免刑、免死金牌」?

    本書從法醫精神科醫師的角度切入,   藉由十則真實案例,呈現精神科醫師與精神罪犯的第一線對話。   這些犯案者,究竟是病人,還是犯人?   他們犯下的罪行,究竟是謀殺,   還是社會不斷忽略、噤聲他們,因而造成的一種結果?   在這些罪行背後,又隱藏著什麼樣的真相與社會問題?   探尋加害者與被害人之間最模糊的界線,   辯證精神罪犯真正該承擔的罪責,   回歸人性原點,思考真正能降低這類社會案件的方法。     ◎破除社會大眾誤解,真實的「法醫精神科」!   法醫精神科是精神醫學的一個專門分支,   主要為監獄、監獄醫院或於社區內的精神病犯人提供精神病評估和治療,   以及為法庭撰寫

犯人的精神報告。   透過真實案例,讀者將能理解他們如何鑑定這個人有病、   有什麼病、這個病對犯罪行為的影響,以及對其刑責的建議。     ◎十個真實案例,反映社會不能忽視的問題!   弒母的孩子、殺了寶寶的母親、   手刃前夫女友的女子、拿刀恐嚇兒子的父親……   本來正常的普通人,為何突然跨越道德邊界、法律底線,   犯下罪行,成為被告?     ◎是精神病讓他們殺人,還是社會逼他們犯罪?   原本正常的她因丈夫外遇,有了一個破碎的家庭,   前夫新女友禁止她探訪女兒,甚至疑似施虐……   她難以成眠,陷入憂鬱,卻遲遲得不到她需要的幫助。     ──當社會無法提供幫助時,   他們是不

是只剩下「自己解決問題」,這個選擇?     ◎因為他有精神病,理當被如此對待?   她智商略低,自小就常被強勢大姐欺負,   出嫁以後,迎接她的卻是小叔與丈夫的暴力,   她想照顧自己的寶寶,卻沒有能力,終於失手殺了孩子……     ──當社會不願正視、接納精神病時,   病人要怎麼得到正確的對待及相應的治療?     ◎因愛而生的病,如何找到出口?   青春期的他,因為在意異性而開始減肥,   沒想到因此得到父親的認可,   為了父親,他勤奮減肥到犯了厭食,   父親卻視他為家恥,讓他壓抑成疾,開始偷竊、偷吃……     ──為了家人顏面,他無法坦承病情,   若非因為對重要他人的愛,這些

人,怎麼會犯下罪行? 名人推薦   ──精神科醫師 沈政男 專文推薦──

先驅者之聲:晚清三大女報女權意識主體建構與置換的考古學研究

為了解決女子監獄香港地點的問題,作者呂俊賢 這樣論述:

傅柯在其著作《知識考古學》中指出,傳統歷史研究採取直線觀照,忽略歷史事件的偶發性,無法呈現歷史事件的全貌,因此「知識考古學」的用意在於擺脫傳統歷史對連續、起源的追求,轉向對歷史事件的斷裂與不連續的面向,挖掘出被傳統歷史研究忽略與隱藏的論述運作。 本論文從「知識考古學」的觀點,以三大女報:《中國女報》、《中國新女界雜誌》、《天義報》為研究文本,梳理晚清時期女權論者在詮釋西方「天賦人權」理論對於女性主體的建構視角,試圖分析晚清女性意識主體的建構歷程。男性知識分子為了國家建設的需求,將婦女塑造為「國民之母」的形象,以拯救國家的衰弱;但三大女報的論述主張卻是跳脫「國民之母」的軸線,分別提出「盡

與男子一樣義務」、「國民新角色的探索」、「跳脫國家的無政府視角」。可以看出,西方思想在晚清社會的傳播,受到知識分子國家存亡危機意識與當下中國歷史情境的雙重影響,因此在詮釋理論的過程中,轉換了理論原本的面貌,以配合國家民族的需要。婦女解放與啟蒙的女性主體,則在不同的女權話語路線與變化後的「天賦人權」,因應國家民族需要的大前提之下,不斷變換自身的形象與實踐的位置。 藉由考古學的分析,我們可以得知晚清女性形象的建構與國家現代性的發展有密切的互動關係,女性形象是隨著社會變化而不斷被建構的,女性形象成為一幅變動中的歷史圖景,而婦女解放運動的論述演變,不僅只是婦女社會地位的轉變,婦女在文化符碼的轉變

,同時也象徵著知識分子在國家體制與新時代變動之間的自我身份認同,意味性別形象的變化背後有著多元複雜的社會實踐內涵。

大秦皇陵卷十:決戰皇陵(最終卷)

為了解決女子監獄香港地點的問題,作者一木 這樣論述:

冤鬼替命,人皮古圖,不死山村,九州神鼎, 一個接一個的謎團背後到底是什麼?   秦關是個很不一般的年輕人!打六歲起經歷了一場「冤魂索命」的生死劫後,易惹邪祟的體質在他身上澈底定型!這樣一個人,祖上幹的偏偏是最接地氣的活兒──也就是盜墓!所幸他爺爺秦獨眼並沒有讓他跟著往墳墓裡跑。 十二歲那年,秦關突然患上一場怪病!據說危急時刻,一名乞丐口中唸唸有詞:千年帝魂,淪落到此……只留下一串珠子後便翩然離去。可說也奇怪,那串珠子果真令他不藥而癒,還一路順遂平安地活到了十八歲。 為了一圓夢想,秦關踏上了前往西安參觀兵馬俑的旅程,豈料他這一去,卻從此改變了人生……   卷十:決戰皇陵   秦關等

人剛剛從追擊斗笠人的險境中脫逃,鄒陽卻無預警地倒下了!如今唯一的解救之道便是找出不死鬼村中的那名大祭司,揭開鄒陽的身世之謎!只是大伯正值昏迷、師父又不知所蹤,此時鄒陽又危在旦夕,一心想解開人皮圖祕密的秦關,頓時慌了手腳!另一方面,秦關邁向解開人皮圖祕密的最後一道關卡,殊不知他們這次要前往的地點,竟然又回到了兔子老家的那座八仙洞!這一路上他們沒少碰見斗笠人與大祭司的百般阻撓,不過比起這些,更讓秦關心驚與心寒的是,他的身邊竟然藏有斗笠人的臥底,並且還深不可測……

唐代司法官員的法律秩序觀--以法典行用與斷案場域為中心

為了解決女子監獄香港地點的問題,作者楊曉宜 這樣論述:

本文主題為唐代司法官員的法律秩序觀,透過「法典行用」與「斷案場域」為分析視角。所謂「法律秩序觀」,乃指法典體系下的理想秩序、斷案場域與「法」的運用、司法官員的法律見解與變通性。第一章緒論,說明本文的研究目的與概況。第二章「法典呈現的法律秩序觀」,闡明唐代法典的編纂與頒行,以唐律之篇章安排為主軸,討論國家統治藍圖如何呈現在法典上。唐代法律權威之始為唐高祖頒行《武德律令》,「寬減」與「取其便」的法律思維貫穿整部法典,並確立「律令格式」的法典體系。在面對不同時局的變動與困境之下,各朝皇帝也必須在法典內部作調整與刪修,刪修法典意味著唐代統治者對於法典落實的重視與實用性。 在探討唐代法典的重要性

與時代背景之後,試圖從法典建構的法律秩序觀轉向司法官員,集中於司法官員在懂法、學法、用法三方面所形成的法律秩序觀。第三章「唐代司法官員與法典運用」,界定司法官員的身分、法律知識的取得及運用,進而分析法典的落實面。首先,在司法官員身分方面,分成中央司法官員和地方官員兩類。所謂中央司法官員,即御史臺官員的司法監督、刑部官員掌天下法典、大理寺官員折獄詳刑。至於地方官員掌行政、司法等多項職責,如使職官員、州縣官員、州府之司法參軍與法曹、縣尉等。此外,唐代官員的法律知識背景影響到法典落實的狀況,他們結合法典內容,透過試判練習法律推理能力,並適時運用在司法審理上。司法官員必須懂法也要善用法,斷案依據除了《

唐律疏議》,也可能須參考判例或案例集,如趙仁本編撰《法例》。唐高宗時期朝廷有意頒行《法例》,但高宗否決此項提議,不願更動唐初建立的律令格式體系,呈現出法典行用上的困境,這也說明了法典之外的「法」存在的可能性。 第四章「中央司法官員的司法經驗與形象」,討論中央司法官員對於重大刑案與地方案件的態度,他們是中央依法斷案的權威代表。國家的擇才標準影響到官員司法形象的構成,強調他們必須是「公直良善」、「斷獄允當」、「法學素養」等特質,這些形象雖然是官方期待,卻使文本書寫與史實建構的過程中,形成潛移默化的效果。司法者形象的建構與他們親自處理的司法經驗有關,即平衡司法、依法論法的特點,尤以強調善用法典

的特質,並且能在皇帝、權貴與官員之間找出平衡點。此外,中央司法官員的釋冤能力亦是重點,在許多唐代司法案例中,可發現絕大數的案例都與釋冤有關,釋冤是中央司法單位與地方官府的連結,透過審覆冤案與疑案,使其權威形象得以發揮。唐代官員在司法案件處理的期待與要求,主要和帝國法律體系的建立有關,即「依法斷罪」與「取證公正」的兩個要點。「取證」變成「釋冤」的致命一擊,意即取證不公會造成冤獄;相反地,取證公正且有技巧,則能平反冤獄,獲得斷獄允當的好名聲。 第五章「地方官員的斷案場域與官民互動」,本文以《折獄龜鑑》為參考文本,也引用唐代墓誌、《太平廣記》、《兩唐書》、《唐會要》、《冊府元龜》、《大唐新語》

等史料,補充司法案例的說明。從司法案例可知唐代地方官員在處理獄訟時,他們在斷案場域中如何和人民互動,尤其是針對案件當事人、官僚部屬之間的互動關係,或曉以大義,或善用法典斷案,或敏銳的辦案能力等,皆充分展現唐代地方官員與中央司法官員的差異。在官民的法律互動中,地方官員也可藉此建立良好名聲,此名聲是符合官方與大眾的期待。地方官員多涉及民事糾紛或人倫秩序,透過合理的推論與裁決,既可適當處理司法案件,亦代表官府在地方司法實務上的成效與名聲。 綜合而言,唐代司法官員從最初法典理想秩序觀的展現,到國家編修與頒行法典,又將此法典與法律知識運用在自已身上,並在實際案例的審理過程,善用法典、依法論法、平衡

司法、剛正不阿、釋冤等。在法典、法律知識與斷案場域三者之間,唐代司法官員逐步建構其自身的法律秩序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