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透天凶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基隆透天凶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友聰寫的 後天派陽宅實證(增訂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侯英泠所指導 蔡有亮的 論凶宅之說明義務及價值減損 (2018),提出基隆透天凶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凶宅、說明義務、價值減損。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鄭逸哲所指導 駱鵬年的 打火救災行為之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阻卻違法事由 (2017),提出因為有 消防人員、打火救災行為、阻卻違法事由的重點而找出了 基隆透天凶宅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基隆透天凶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後天派陽宅實證(增訂版)

為了解決基隆透天凶宅的問題,作者吳友聰 這樣論述:

  本次再版增加許多實例個案,讓讀者們可以更加清楚的了解,後天派陽宅樓房分析鑑定。靜宅,靜平宅之定宅就間論間,依洛書之數定東、西四宅,開門放水依此。   [特別增訂]   陽宅樓房實例鑑定(二)   陰陽-立天地之正道   靜宅宅主星編宅法   陽宅靜宅實例鑑定  

基隆透天凶宅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40326中天 基隆透天厝法拍78萬 凶宅地段佳爆搶標
影片網址→http://youtu.be/Jl-T-oXBCcs

感謝記者 巫瑞芬 的採訪,說到地段好的凶宅,相信還是有不少人願意搶標的!舉例:之前全聯的女兒不是跳樓嘛?那個豪宅社區如果屋主如果願意用「實價登錄的行情合理價格」賣出,完全不用打折保證馬上有人接手。

而且現在房仲公司的「房屋現況說明書」,多半明文寫著「屋主持有期間是否為凶宅?」換言之,上上手的屋主是凶宅,跟我現任的屋主便無關。當然也有人專從法拍市場買凶宅,因為法院不擔保物件瑕疵,凶宅被漂白了,加上持有個3~5年,還有多少人記得那是凶宅呢?

以下是新聞報導......↓
記者 巫瑞芬:房價越來越高,反而是凶宅價格更吸引人,像是在我旁邊這棟42坪透天凶宅,法拍價只要78萬,等於每坪只要1萬出頭就可以入手。

牆面斑駁,這位在基隆半山腰的透天宅儘管曾經發生命案,還是有民眾願意搶標。

記者 巫瑞芬:而像是這間板橋的凶宅每坪法拍價32萬也比市價便宜2成。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有些人會用投資的角度會覺得「就是便宜啊!」而且我可以再度轉手的話,甚至我現買現賣我就立刻賺到差價。

有些凶宅只要地段好、價格便宜,還是有投資客下手,以6折價位買進出租給別人3~5年當包租公,幾年後房價上升再以8折賣出,至少可賺2成利潤,不過房仲業者也提醒,還是有不少風險。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他把它房子想要拿去貸款,以為可以貸到至少7成甚至8成,結果發現銀行說「不對喔,這是凶宅,我可能只能貸個5成,頂多6成給你」那時候自備款籌不出來,那就完蛋了。

加上凶宅未必能輕鬆脫手,一般民眾聽到凶宅多少還是心理會怪怪的,民眾購買前還是得仔細考慮,以免一不小心還是有可能被套牢。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73638178

論凶宅之說明義務及價值減損

為了解決基隆透天凶宅的問題,作者蔡有亮 這樣論述:

近年來,有關於凶宅之討論越來越多,主要除了民眾權利意識之抬頭外,更有賴於越來越多法律學者及實務見解陸續投入此一領域之探討,本文亦基於過去學說及實務見解之累積,進行本論文之研究。凶宅之問題源於其文化意義,經過研究,人們普遍對於非常態死亡多有畏懼之心裡,若死亡發生於房屋內,將使該房屋成為人們心理上難以接受之處所,因心理層面的壓力,更使該曾經發生過死亡情事的房屋成為交易上乏人問津的商品。因此,此類房屋於交易上的說明義務以及發生死亡情事後的損害填補問題,已經成為刻不容緩討論的議題。為研究此問題,必須先探討各界對於此畏懼感的認定標準為何,以作為說明義務內容範圍以及價值減損之輔助判斷標準,而畏懼感認定之

標準,即為凶宅認定之標準。大體而言,內政部對凶宅認定之範圍最窄,法院次之,民間最廣,但民間以及法院標準頗為接近。於凶宅交易說明義務之研究部分,首先應認為有資訊優勢者應承擔說明義務,例如房屋持有者以及房仲業者。次之於說明義務之內容部分,必須區分不同的契約型態而有不同的結論,本文主要以買賣、租賃、仲介契約探討之。最後關於違反該說明義務之法律效果。主要可以討論締約上過失、詐欺、債務不履行以及瑕疵擔保責任等。於凶宅之價值減損部分,首先探討價值減損於民事上之侵害客體為何,於此主要有純粹經濟損失說以及所有權侵害說。次之討論該價值減損如何判斷,由於一般不動產估價學有其於凶宅估價上的挑戰,故本文認為可另以判斷

上的統計以及嫌惡性設施貶值影響之研究輔助參照之。最後為了實務上侵權爭議的圓滿解決,本文亦提出在侵權責任上其他爭議之討論。

打火救災行為之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阻卻違法事由

為了解決基隆透天凶宅的問題,作者駱鵬年 這樣論述:

目前,專業分工是世界趨勢。而法律規範涉及專業,勢必要對其他專業有某種程度的了解,否則將對專業從業人員帶來困擾。本文透過與消防人員訪談方式談論打火救災行為,認識到災害搶救的種種環節,過去歷史、現行運作與未來展望等,並且經由網路或相關期刊等搜尋災害搶救相關例子,透過了解災害搶救之實務運作後,將之特性予以顯現,諸如:嘗試性、選擇性、浮動性、團隊性、急迫性等。  首先談論法律文字不同於日常用語與履行災害搶救之特性之目的,乃在於使法律人與非法律人有溝通橋樑,避免思慮過於偏頗。接著討論打火救災行為所涉及刑法上之相關罪名,以較為常見之搶救災害流程為主,再以討論特殊問題為輔。再來,討論打火救災行為之

阻卻犯罪事由,如阻卻違法事由。消防人員之打火救災行為往往不需負刑事責任,但仍需說理過程,尤其是將打火救災行為之特性於適用法律時加以考量。最後結論統整各章小結後作結。  在校所學者,案例設計往往較為簡略,不同於實務上的案件,狀況千奇百怪,需要考量的地方甚多。每一個在校所學的環節或將到實務上進行某種程度上之修正,以本文所撰寫者為例,如果毫不考慮打火救災行為之特性,則消防人員將動輒得咎。法律即使做為限制,但不能做為障礙,大大阻礙其他專業的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