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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林桓所指導 蔡玉琦的 空運提單之發展及其法律問題研究 (2007),提出國際物流單號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空運提單、1999年蒙特例爾公約、華沙公約、貨物唯一追蹤號碼、空運電子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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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提單之發展及其法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國際物流單號查詢的問題,作者蔡玉琦 這樣論述:

摘要航空運送不受地面條件限制,成本雖較陸運及海運高,但因運輸速度快,所需時間短,於運輸業中仍佔有極重要之地位 。二十世紀時,國際民航組織即已預測二十一世紀起亞太地區之國際航空運送將達全世界近四成之佔有率,而躍居首位 ,而美國波音公司亦在「世界經濟成長預測」一文中針對航空貨運指出,至2021年止,航空貨運將有5.1%至7.8%間之成長幅度 。有鑑於此,我國若欲成為亞太營運中心,在近來國際經濟趨於「自由化」、「全球化」之際,提高航空運送競爭力,並與國際航空運送新制度接軌,即是一重要課題。而航空運送雖具時間優勢,惟基於安全及法律責任考量,其運送過程均需以憑證為依據,來劃分當事人之責任及服務範圍。本

文研究重心是航空貨物運送必要文件之一的「空運提單」,首先介紹航空貨物運送流程實務上之操作,接著從法制面分別探討國際法及我國法制上之規定。於國際法方面,依時間順序說明華沙體系之沿革,其中特別就蒙特利爾第4號議定書及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關於空運提單之部分提出探討。而於我國法方面,因為我國未就空運提單訂定專法規範,故本文先回歸民法中關於提單之規定,並比較其與國際條約關於空運提單規範性質及內容之差異,最後參考我國法院判決,而歸納出空運提單並不屬於我國民法提單規範範疇之結論,以逸脫空運提單適用我國民法所產生之矛盾。其次,在國際運送流程中,尚涉及報關、訂艙、清關等流程,在散裝貨物情況下,託運人為節省人力

及降低運送成本 ,大部分均委託「航空貨運承攬業者」辦理,航空貨運承攬業者將各委託人之散裝貨物併櫃後,再委由航空公司運送。因此,航空貨運承攬業者可能同時身兼「託運人及運送人」、「託運人代理人」及「航空公司代理人」之身分,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端視其契約內容而定。 現行紙本空運提單,不但流通保存耗時費力,其性質及效力亦存相當大的爭議,隨著網際網路的發達,電子商務快速興起,空運提單電子化勢在必行,本文就空運電子提單之製作、發送至行使、收受做探討,並就國際公約及現有法律規定,探討電子空運提單於性質、效力方面與紙本之差異,及流通時所面臨之法律問題,並提出與建議,希望能對航空貨運之發展有所助益。最後,介

紹國際上新興制度-貨物唯一追蹤號碼(Unique Consignment Reference, UCR)之發展,UCR是世界海關組織(WCO)所研發的一套獨特託運共同識別系統,不但可以讓全球海關在各行政流程中使用,亦可以讓進口商、出口商、銀行、貨物承攬業者等仲介商等參與使用。從出口商接受國外訂單開始,該貨物即被賦予一組可區別其唯一性的UCR號碼,不論途中經過多少仲介商或相關政府機關,此號碼一直與該貨物的運輸流程緊密結合,直到國外進口商完成通關手續接受貨物為止 ,使用者得以藉由UCR查知貨物現況、並連接其歷史紀錄,以達到稽核、追蹤、邊界保安之目的。文末,探討UCR與電子提單的結合,將如何發展出航

空運送的新願景,現行的銀行、政府單位可以如何協助業者整合?所面臨之法制困境又為何?藉由現實面與法制面之討論,希冀我國航空貨運得以找出自己的方向,並與國際接軌,提昇航空貨運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