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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 法學院博士班 廖義銘所指導 朱金藝的 有關數位平台反托拉斯規制問題之研究 (2021),提出嘟 嘟 誌 Mobile01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數位平台、網路效應、多邊市場、獨占、結合、聯合、反托拉斯、限制競爭、經濟利益、消費者福利、競爭。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企業管理研究所 王如鈺所指導 陳欣妍的 網紅推薦對首次消費滿意度之影響研究—以餐廳、食品為例 (2019),提出因為有 網紅推薦、個人因素、顧客滿意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嘟 嘟 誌 Mobile01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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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數位平台反托拉斯規制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嘟 嘟 誌 Mobile01的問題,作者朱金藝 這樣論述:

數位時代中,數位平台業者實施了牽涉到數位技術運用的一些新形態的限制競爭行爲,引起了對相關行爲反托拉斯規制方面的疑問與異見。藉由相關個案的累積,以美國、中國大陸晚近涉及數位經濟的案例作爲實務探討,研析數位經濟方面的反托拉斯法制議題。佐以蒐整相關主題的學理爭議,以限制競爭行爲三大態樣——獨占、結合與聯合行爲作爲區隔,探討數位平台業者所實施的競爭行爲於不同法律規制態樣中所生之法制適用問題與政策因應的重點議題與可能方向,對數位平台業者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爲之因應作出評斷。綜合來看,當前各地反托拉斯法制可以有效因應數位平台業者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爲,但鑑於此前對數位平台限制競爭行爲之規制多採放任自由主

義,面對數位經濟似乎已達到瓶頸時期、缺少創新動力,本文傾向於加強反托拉斯法之執行,主張在傳統以競爭效應爲主要特徵的反托拉斯適用上輔以消費者福利標準進行檢視,審慎選擇救濟措施,以防止將不利益轉嫁給消費者。 本文第一章對本研究背景、目的、方法等作初步介紹,第二章對數位平台分類與特徵等作簡要說明。第三章集中於立法目的之探討、美國反托拉斯法制沿革之介紹,明確後文對反托拉斯法制適用研究所採行的基本價值理念。第四章則討論數位領域供需規律與反托拉斯法制之基本原則。第五章主要對大陸以《反壟斷法》爲主的法律體系與台灣以《公平交易法》爲主的法律體系進行比較研究。第六章結合美國、大陸具市場力量的數位平台業者相

關案例進行剖析,對數位平台業者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爲之反托拉斯規制與法律政策調試進行研析;第七章則以同樣的模式研究數位平台業者結合。第八章則分析Uber平台及其勞務提供者的定性問題,探究是否可以運用反托拉斯法促使加強對勞務提供者權益的保障。第九章承接前章Uber案例分析的內容,研究數位平台以演算法爲工具的實施水平聯合行爲之反托拉斯規制。最後則爲本文結論章節,再次明確本文觀點以及總結對相關法制與政策發展的探討。

網紅推薦對首次消費滿意度之影響研究—以餐廳、食品為例

為了解決嘟 嘟 誌 Mobile01的問題,作者陳欣妍 這樣論述:

隨著科技進步,許多以往之廣告設計大多都是讓消費者被動式的去觀看內容,較難讓所有消費者將注意力放在廣告裡,而廣告中,大多會找名人進行產品代言,在科技日新月異的情況下加上社群平台使用越來越頻繁,許多因拍攝影片而竄紅之網紅知名度漸漸提高,在短時間內累積許多觀看的粉絲。而現今許多消費者不論是旅遊、用餐亦或是購物時,都會先透過網際網路搜尋欲消費產品之相關評價或是口碑推薦資訊,再決定是否進行購買,因此許多消費者在得知產品相關資訊時,會“主動”搜尋相關推薦影片及資訊進一步了解產品特性、價格及口碑資訊。正因網紅對於消費者之影響漸漸擴大,許多廠商或公司會找網紅進行業配,透過網紅拍攝專為此產品所設計之客製化行銷

影片,藉此增進其曝光率及知名度。因此本研究針對網紅推薦之口碑資訊做進一步之研究,探討閱聽者因接受網紅推薦之口碑資訊,進而去消費過去從未消費過之食品或餐廳後,其滿意度為何。本研究以線性迴歸為主要分析方法,採取問卷之形式進行樣本收集,探討消費者個人因素影響下以及在受到網紅推薦後並且消費其推薦之食品或餐廳之滿意度為何,並將研究範圍限制在Youtube與Facebook之網紅TOP10。1. 消費者之產品知識、產品涉入程度與網紅的可信度、關係強度、口碑內容對於消費者消費之食品或餐廳餐點的滿意度皆為正向影響。2. 消費者之產品涉入程度、口碑皆受度與網紅可信度、關係強度對於餐廳相關服務之滿意度皆呈正向

影響。3. 消費者口碑接受度對於其所消費之食品或餐廳餐點的滿意度無影響。4. 消費者之產品知識與網紅推薦之口碑內容對於餐廳相關服務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