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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大學 歷史與文物研究所 王志宇所指導 施淑鈴的 日治時期臺灣產婆的婚姻與社會參與 -以郭陳鸞、黃蔡寬、陳玉霞為中心 (2019),提出嘉義市 女 婦產科醫師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產婆、助產婦、接生婆、婚姻、社會參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山大學 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張道義所指導 陳怡瑢的 論我國不婚女性之生育權利—現行人工生殖法再檢視 (2019),提出因為有 子女最佳利益、生育自主權、基本權利、人工生殖法、未婚婦女的重點而找出了 嘉義市 女 婦產科醫師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嘉義市 女 婦產科醫師,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日治時期臺灣產婆的婚姻與社會參與 -以郭陳鸞、黃蔡寬、陳玉霞為中心

為了解決嘉義市 女 婦產科醫師的問題,作者施淑鈴 這樣論述:

自古女子生產便是一個與生命拔河的驚險歷程。日治之前的臺灣,在生產現場協助產婦生產、負責接生的婦女有著接生婆、拾子婆、先生婆、主子婆、先生媽等稱謂,產婆及助產婦則是在日治時期由日本傳入臺灣,當時臺灣並沒有正規的接生者與接生制度。明治40年(1907)日本制定第一個以臺灣婦女為對象的〈臺灣總督府助產婦講習生規程〉,開啟臺灣「產婆(助產婦)」訓練制度新斐頁,本島女性甚多投入「產婆」此一新興職業。本文所稱之「新式產婆」是為了和沒有接受新式教育的「傳統產婆」作區隔,這一批女性已脫離纏足束縛,並且進入學校接受了現代教育,這個契機不僅開啟了臺灣新式女子教育,也宣告「臺灣新女性」的誕生。日治時期的新女性對於

婚姻模式的建立、參與社會運動與家庭層面改變的見解都與傳統有所不同,「戀愛結婚」的新思潮經由日本內地傳入臺灣,但是傳統觀念中的媒妁之言依舊存在,那麼這一批新式教育下的新女性,尤其是家庭背景是一般中下階層的新式產婆們,她們的教育、婚姻以及參與社會活動情況值得注意。本論文藉由出生於日治時期受過新式產婆教育的郭陳鸞女士、黃蔡寬女士及陳玉霞女士的訪問記錄為主,探討她們婚姻關係選擇方式及參與社會活動情況。並歸納出以下三點結論:一、日治時期新式教育養成,擴展女性知識領域,提昇擇偶條件與經濟能力;二、產婆專業形象受敬重,執業證照視同生活有保障;三、產婆獨立人格特質外顯,性格積極,是此輩投入新式產婆教育婦女的特

色之一。關鍵詞:產婆、助產婦、接生婆、婚姻、社會參與 

論我國不婚女性之生育權利—現行人工生殖法再檢視

為了解決嘉義市 女 婦產科醫師的問題,作者陳怡瑢 這樣論述:

我國《人工生殖法》於民國96年訂立,規範人工生殖技術與相關道德倫理問題,當中限制僅「不孕夫妻」可實施,以「維護生命之倫理及尊嚴,人工生殖技術應以治療不孕為目的,非作為創造生命之方法」作為限制理由,將未婚婦女排除在受術主體外。在現代社會中,晚婚、不婚的比率上升,婚姻不再是人生的必經之路,開始出現「不結婚但想生育子女」的女性族群,欲實施人工生殖技術生育後代,卻被法律阻擋在外。因此本文藉由探討未婚婦女的生育自主權是否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概括之人民的基本權利、並檢視人工生殖技術的規範沿革,以推論立法者限制受術主體範圍的理由,進而討論此限制是否合憲與符合平等原則。 由《人工生殖法》中對受

術主體的限制規定,可知立法當時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犧牲未婚婦女之生育自主權。本文認為並不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其手段與目的亦不符合平等原則之審查標準,故認為我國《人工生殖法》應開放受術主體之範圍,讓未婚婦女可在台灣實施人工生殖技術。同時亦提出建議,參考外國在開放受術主體時,所搭配的配套措施,以保障子女最佳利益與生育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