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扣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吊扣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磯貓人寫的 行政法爭點地圖(2版) 和古琍的 行政法-爭點Combo list 2021-律師.司法官.高普特考(保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監理服務網- 駕照現況查詢也說明: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所出版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土木工程學系 周榮昌所指導 呂翊豪的 中台灣汽/機車酒駕者累犯及酒精鎖安裝意願及願付價格之研究 (2021),提出吊扣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酒駕累犯、酒精鎖、家庭生命週期、探索式因素分析、羅吉特回歸模式、雙門檻回歸模式、AUDIT。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黃俊杰所指導 沈慈玉的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註銷牌照裁罰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註銷牌照、裁罰案件數量、社會成本、定期檢驗公益目的、個案審酌因素、程序上照顧及保護等附隨義務、使用牌照稅開徵日期修正的重點而找出了 吊扣的解答。

最後網站立委提修法防漏洞汽車牌照吊銷滿6月或1年才能請領 - 中央社則補充: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總召邱顯智今天在臉書指出,吊扣牌照是一個暫時把牌照扣起來的處罰,吊銷則是把車牌整個拿走,理論上更重的處罰;但根據道路交通管理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吊扣,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政法爭點地圖(2版)

為了解決吊扣的問題,作者磯貓人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這本書,是以行政法總論相關的學說與實務的重要爭點或最新發展作編排,以幫助各位考生能快速地將所有的總論重要爭點瀏覽一遍,提高考場上對爭點的敏銳度。  

吊扣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屏東枋山6月爆發Delta群聚感染,讓當地居民到現在還餘悸猶存,當時的指標個案,就是一位違規載客的白牌車司機。沒想到不到3個月,屏東監理站又在當地查獲一位高齡80歲的白牌車司機,不但非法載客、還超載5人,將依法重罰10萬元,並分別吊扣駕照及牌照4個月。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4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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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新聞 #即時新聞

中台灣汽/機車酒駕者累犯及酒精鎖安裝意願及願付價格之研究

為了解決吊扣的問題,作者呂翊豪 這樣論述:

本研究探討影響汽機車酒駕者累犯之重要因素,以及影響汽機車酒駕者安裝酒精鎖的意願及願付價格。調查對象為 2020 年中台灣道安講習課程學員,凡遭取締違規之酒駕者均須參加此課程;調查內容包含酒駕者社會經濟特性、家庭生命週期特性、酒精鎖與酒駕認知特性、酒駕取締前後飲酒模式與自我健康評估的特性、旅次變化特性。本研究利用 Logistic 回歸模式分別建立影響汽機車酒駕者累犯的模式,校估結果顯示:AUDIT 評分、酒測值和酒駕頻率等變量都顯著影響累犯的可能性。在家庭生命週期方面,已婚且子女年齡在 1 至 5 歲之間的酒駕者較不會酒駕累犯,因為遭受道德與經濟方面的更高約束較不會酒駕累犯。汽車酒駕取締過後

有機車作為替代運具者更有可能成為酒駕累犯。本研究利用 Double-Hurdle 模式分別建立影響汽機車酒駕者模式,顯著變數包含:酒精鎖認同度、汽車持有數、大學以下學歷、低收入者皆顯著影響參與意願及願付價格;酒駕取締前後皆被 Alocohol Use Disorders IdentificationTest (AUDIT)歸類於高風險飲酒者的酒駕者,越願意安裝且支付較高價格,並且隨著飲酒風險水平的增加,對強制性酒精鎖的偏好更加強烈;自我健康狀況評估下降者較願意安裝且出更高價格,可能了解到健康每況愈下,想透過參與酒精鎖計畫改善其健康狀態;酒駕取締後使用機車作為汽車的替代運具者,較傾向安裝酒精鎖及

出價。本研究建議透過以下之措施減少汽機車酒駕者累犯的可能性,例如:同時吊扣、吊銷汽機車駕照、利用酒精鎖限制駕駛權,或提高警察取締頻率,皆能有效地減少酒駕的可能性;為解決酒駕者酒精消費問題,透過將高風險飲酒者與高濃度吹氣酒駕者列入日後重點追蹤的對象,亦可避免酒駕累犯。建議透過以下之措施提升酒精鎖安裝率:經濟較難以負擔的家庭,應給予酒精鎖費用的補助,以激勵酒精鎖的安裝率;吊扣、吊銷駕照期限過長,導致酒駕者透過旅次數的降低規避安裝酒精鎖所需的成本,若能給予自願安裝酒精鎖者縮短吊扣、吊銷駕照期限的寬容待遇,應可提高安裝酒精鎖的意願。

行政法-爭點Combo list 2021-律師.司法官.高普特考(保成)

為了解決吊扣的問題,作者古琍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準備行政法的考生   使用功效   找出問題爭點,直擊問題核心,分數唾手可得   改版差異   新增重點文章提示,學說實務並行不偏科 本書特色   國家考試的行政法科目,範圍既廣且深,各位考生除須要熟稔行政法各概念之內涵,層出不窮的實務見解(包含行政法院判例、決議以及座談會)和學說,對於欲獲得高分的考生亦不可或缺。   所以本書就實務見解及學說的部分做出彙整及分析,供考生於考前反覆閱讀;本書最後將是考生們於考前的一本快速秘笈,是上考場的必備利器呀!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註銷牌照裁罰之研究

為了解決吊扣的問題,作者沈慈玉 這樣論述:

我國地方稅目中以「使用牌照稅」之裁罰案件佔居各案件中之首位,裁罰案件中又以「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逾期未完稅為由為大宗,其次即係因「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而被註銷牌照之案件,上述我國兩種案件,為前開法令主要的裁罰原因類型。案件中,行為人被查獲未完稅或經註銷牌照之載具使用於公共水陸道路,不僅要補足應納本稅外,行為人更應被裁處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另,若業經註銷牌照已超過五年之案件行為人,除須補徵五年本稅外,還須繳納該五年法令所訂違規使用行為之罰鍰,前開裁罰規定,使得行為人不僅不願處理欠稅及違法車輛使用之問題,更增加納稅義務人與行政機關兩者間之對立,觀察上開法令規定及實務運行

結果,反而行政機關損失相關規定之稅收,也因稽核上之實務困難、資源浪費,也徒增更多的社會成本。 究其立法目的,國家公路主管行政機關乃為交通安全之公益目的,而訂定法令,規範行為人所使用車輛需定期檢驗以滿足前開立法緣由,並非係為處罰人民而生。惟現行實務上操作,因法條裁罰相關法制設計不當,致使案件量龐大,行政機關承辦人員,由於資源有限資源,及上級機關要求迅速結案之壓力,人員更難以按「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應就個案審酌得裁罰之因素,亦難以實現正當法律程序上照顧及保護等附隨義務,致使實務運行結果本末倒置,不僅難以達成原立法公益目的,更使得相關案件不減反增。 本論文研究結論,其一建請刪除「使用牌照稅法

」第28條第2項註銷牌照裁罰之規定,讓民眾更願意積極或配合行政機關完善車輛使用規範檢查及排除相關問題以維護交通安全之公益目的;其二建請將「使用牌照稅」開徵日期進行修正,修正為12月1日至12月31日;或比照「綜合所得稅」徵收方式,隔年再行徵收,使國家在有限資源中可以順利達成立法目的同時兼顧實務運作之經濟性。【關鍵詞】註銷牌照、裁罰案件數量、社會成本、定期檢驗公益目的、個案審酌因素、程序上照顧及 保護等附隨義務、使用牌照稅開徵日期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