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車隊 投訴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國立中央大學 產業經濟研究所 鄭有為所指導 蔡華偉的 論Uber之勞雇關係與立法政策 (2015),提出台灣大車隊 投訴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優步、共享經濟、勞雇關係、駕駛法律定位、立法政策、美國加州公共事業委員會、美國加州公共事業法、網路運輸業。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灣大車隊 投訴,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Uber之勞雇關係與立法政策

為了解決台灣大車隊 投訴的問題,作者蔡華偉 這樣論述:

本論文主要探究「Uber駕駛之法律定位」及「對於Uber之立法政策」。首先,本文簡要介紹共享經濟及Uber之相關背景,使讀者能清楚了解共享經濟之特色及Uber之經營模式,之後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回顧以分析我國司法實務對於Uber之相關見解,而得出我國之行政機關及司法單位均傾向認定Uber之營業行為並不合法;爾後,本文透過我國對於勞雇關係之學說及實務見解與美國加州之行政裁定及法院判決來深究Uber駕駛之法律定位;最後,本文詳述美國加州公共事業委員會之行政決定及公共事業法中「網路運輸業」之規定,以作為我國立法政策之借鏡。 本文結論認為,Uber確有提供汽車運輸之服務,惟Ube

r透過行動應用程式以媒合交易之經營模式與傳統汽車運輸業不同,故本文傾向應立法管制網路運輸業而非沿用既有法規全面禁止之;此外,本文認為在Uber降低控制力、承擔若干企業責任及與我國政府保持合作之前提下,將Uber駕駛認定為承攬人可能較符合駕駛得自由分配上班時間及較具獨立性之需求。 最後,本文提出「建立網路運輸業之規定」、「雙方應盡快解決跨國租稅爭議」、「網路運輸業保險制度之增訂」、「應賦予Uber駕駛協商薪資和工作條件之權利」、「政府應與Uber達成協議而利用其大數據分析交通政策」共五點對於Uber之立法建議,以期許我國政府能以開放進步的心胸來接納新興產業之崛起,並透過師法美國加州對於網路

運輸業之規定及態度,使我國能夠成為亞洲新創產業之都,進而促使我國產業成功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