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餐飲工會勞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國立政治大學 勞工研究所 林良榮所指導 潘宗璿的 集體勞動關係法之勞工概念研究-兼論台日外送平台工作者之工會組織爭議問題 (2021),提出台南餐飲工會勞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集體勞動法、工會法、勞工、外送員、外送員工會。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鄭津津所指導 李宜庭的 平台外送員勞動法律之研究 -以美國加州相關法制為比較對象 (2021),提出因為有 平台經濟、平台外送員、勞動法、AB-5法、第22號議案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南餐飲工會勞保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南餐飲工會勞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集體勞動關係法之勞工概念研究-兼論台日外送平台工作者之工會組織爭議問題

為了解決台南餐飲工會勞保的問題,作者潘宗璿 這樣論述:

隨著網際網路及個人通訊設備技術的發展與普及,產生了許多了新形態的商業模式,新興如Uber、外送平台等模式,企業也更容易藉此使用企業外勞動力,同時,此類企業外工作者面臨到勞動保護缺失的問題,在與傳統僱佣模式不同的新型態工作中,面臨工作者無法受到既有的勞動法保護之問題。對此外送員開始凝聚集體力量組織工會法上之工會,但我國對於工會法上勞工是否應與勞動基準法相同尚無定見,本文即以平台外送員是否為工會法上勞工為研究對象。而在先進各國中日本在地緣關係與社經文化上與我國較為接近,對於我國勞動法制有深刻的影響,且其有關工會法上勞工之判決與學說討論發展至今有累積相當數量。同時,日本政府自2018年前後即有注意

到外送員等個人工作者之勞動問題,直至2021年由日本內閣為首的政府部門提出以勞動法為主、競爭法為輔的法政策規劃。最後,日本也有以平台外送員為主的工會,且相當積極地與外送平台進行協商,可作為工會運動的模範。因此日本法制之經驗應可作為我國的借鏡。作為結論,本文認為我國工會應建構獨立的勞工概念,盡可能地讓更多的工作者可以組織工會,並且在我國未來的立法政策上,可以採用日本政府提出之勞動法為主、競爭法為輔的法政策,並制定類似日本下請法,以增加對於個人工作者的工作條件保護。

平台外送員勞動法律之研究 -以美國加州相關法制為比較對象

為了解決台南餐飲工會勞保的問題,作者李宜庭 這樣論述:

自2012年始,美食平台外送產業進軍我國消費市場,現代科技進步以及智慧型手機普及化,人們運用手機上應用程式點選商品,以信用卡線上付款,美食平台收取訂單後通知店家備餐,並由該平台指派外送員運送商品至消費者手中。隨著近年來COVID-19疫情逐漸升溫,改變人類許多生活型態,如公司辦公轉為遠端在家工作、保持社交距離等生活模式,宅經濟時代為外送平台創造更多商機,享受該服務之同時,卻無形之中遺忘平台外送員之勞動法律相關權益保障。本文以平台外送員為主要研究對象,為探討平台外送員相關法律之保障須先釐清其與平台業者間之法律關係,自2019年我國勞動部職安署對平台業者實施專案調查之結果顯示,其中有6家為勞動關

係,部分為承攬關係,而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46號以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56號判決結果確定平台公司與旗下平台外送員為勞動關係之情形,儘管如此,仍有部分平台外送員為承攬關係,而這些工作者應如何獲得法律保障,故本文除檢視我國勞動關係認定之標準外,平台外送員相關法律保障之探討亦為研究議題之一。再者,以美國加州作為本研究比較法之對象,針對美國勞動關係之判斷標準以及如何因應平台經濟所帶來之衝擊與影響進行討論,對照美國加州實務之經驗,以提供我國未來後續制定相關法律保障之方向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