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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勞工所 楊通軒所指導 陳慧明的 我國保險從業人員勞動權益暨勞資爭議之研究 (2009),提出台北 市保險 經紀 職業工會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勞動三權、工會、工資、勞務契約、勞資爭議、保險業務員。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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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保險經代的108個理由

為了解決台北 市保險 經紀 職業工會的問題,作者陳亦純 這樣論述:

經紀人的角色  保險經紀人扮演保險公司和客戶之間的橋樑,以客戶的權益為優先考量,從所合作的保險公司商品中,規劃出對客戶最有利的商品組合,例如:A保險公司的壽險+B保險公司的醫療險+C保險公司的意外險。 經代公司的竄起  過去傳統保險公司寧可培養本身的業務員,而不願意開放經紀人與代理人的行銷管道。然而隨著保險市場的轉變,消費者的需求更多元,保險業的行銷制度走向產銷分家已是可預期的趨勢。保險公司因應需求面來規劃好的商品,而行銷業務,員工教育訓練等則交由代理人、經紀人即可,無形中也節省了一筆龐大的支出。在此發展趨勢之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的市場已逐步擴展開來。 消費習慣改變,經代業更具優勢  買

保險除了向壽險公司直屬業務員投保外,現在愈來愈多重視貨比三家的精細算消費者,再找上保險經代公司,代為規劃保險組合,詳加比較,再選擇最符合個人或家庭保險需求的投保管道。台灣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以來,保險市場為的因應國際化而漸次開放,市場上已有愈來愈多的商品可供選擇與比較,以目前台灣投保率已超過167%的程度觀察,消費者對於購買保險的觀念與態度早已轉變,消費者變得更聰明也要得更多了。  這個開放的市場將吸引更多的外商來台,國外成熟市場像英、美等國家,透過經紀人、代理人處理保險業務的情形已行之有年,這股趨勢也勢必帶給台灣的保險行銷市場新的刺激。 保險界人士預估,目前國內保險經紀人與代理人公司

家數,合計已達900家左右,在消費者意識的提高、顧問化服務水準的要求及保險市場的逐漸開放下,我國的保險經紀人、代理人的發揮空間勢必日趨擴大。本書架構  在本書108篇小品中,作者由價值面、商品面、環境面、收益面、組織面、態度面等六個面向,深刻頗析經代公司優勢,更難能可貴的是,作者過去擔任過保險公司業務員、處經理、副總經理,轉型為經代公司經營者,對壽險業、經代業之認知可說無人出其右,加上流暢的文筆,將保險業的時代趨勢、經代公司的無限可能、從業人員生涯規劃…等,客觀地昇華出來,提供金融理財人員思考的空間,同時也提供消費者慎選商品更明智的選擇。  此外,本書中所呈現積極卻不功利的工作態度及觀念,不僅

金融理財人員適合看,一般社會人士及即將踏入社會的新鮮人都適合看,作為現代青年自我規劃的視野與遠見之參考。作者簡介【董事長-陳亦純經歷】 .1975年進入保險界(南山人壽) .慶豐人壽(現保誠人壽)副總經理 .美商大都會國際人壽資深副總經理【現任】 .工商時報、人間福報、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專欄作者 .台北市保險業職業工會高級顧問 .台名保險經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貞觀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董事長【受訪/演講單位】   台灣各大學、保險公司、銀行、扶輪社、商業會、工業會、文化中心、工商時報、經濟日報等講座;中廣、正聲、全民、台北、中天、佛光衛視、非凡…等電市視電台專訪。【重要事蹟】 .

各大學院校、銀行、保險公司、社團、報社聘任講師 .第二、三、四屆世界華人保險大會講師 .1997年第四屆亞洲壽險大會講師 .1995.2001年保銷年度巡迴講座講師 .2000年馬來西亞壽險研討會講師     .2004年佛光山巡迴演講講師商大都會人壽 資深副總經理【重要戰績】 .南山人壽第一、二、三屆意外保險部大會會長 .自1980年至1990年連續11年年度各項大賽首獎 .2002年參與馬來西亞亞洲人壽“亞洲之家”創造七週2020件超越平常十倍佳績之卓越數字  (被譽為世界奇蹟)

我國保險從業人員勞動權益暨勞資爭議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北 市保險 經紀 職業工會的問題,作者陳慧明 這樣論述:

我國保險業近年來之發展,可謂錯綜複雜,其發展變化,大致從薪酬制度、勞務契約及勞資爭議等面向產生變異。自從保險業於1998年4月1日納入勞基法適用及2005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保險業務員之勞動權益先後產生質變,再近年來40號公報(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實施,我國保險業也開始產生量變,也就是持續不斷的撤資、合併,讓保險公司家數不斷減少,保險業務員也因公司裁併,其權益也受到波及。本研究目的係為了釐清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究竟應屬何種勞務契約關係及其影響?另重大政策實施下,勞資關係及勞動權益產生何種變化?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功能探討等。本研究透過文獻探討及親身參與個別勞資爭議調解案例分析

並深度訪談集體勞資爭議事件工會幹部,綜合整理發現,我國保險公司與保險業務員間所簽訂的勞務契約型態並非一致,有僱傭契約、承攬契約、委任契約、居間契約、混合契約及契約聯立等各種型式。其勞務之對價又因簽訂契約之不同,可區分為工資、承攬報酬、業績獎金、績效獎金、主管津貼及各種名目之獎金等等。本研究也發現,極少數成立之保險公司產業工會於處理會員勞動權益問題時,並不能發揮十足功效。換句話說,我國目前保險業關於勞動三權,成效並不顯著。再保險職業工會在功能上,似乎除了提供勞、健保投保窗口外,在勞動三權方面,幾乎是毫無成效可言。綜上,欲釐清並確保保險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亟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勞工主管機關共同研擬配

套措施,同時需落實勞動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