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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姚志明所指導 施東亮的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反操縱條款之實務運作研究---以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刑事責任為中心 (2008),提出台北地檢署案件進度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反操縱條款、操縱行為、不履行交割、虛偽交易、沖洗買賣、相對委託、不法炒作、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概括條款、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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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反操縱條款之實務運作研究---以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刑事責任為中心

為了解決台北地檢署案件進度查詢的問題,作者施東亮 這樣論述:

我國制定證券交易法之目的係為「發展國民經濟」及「保障投資」。證券市場的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在於形成公平價格。自由市場中,有價證券的交易,係由買賣雙方基於對證券價值的體認,形成一定的供需關係,並據以決定交易價格。操縱市場行情的行為,將扭曲市場的價格機能,因此必須加以禁止,以避免由於人為的操縱,創造虛偽的交易狀況與價格假象,引誘投資大眾買賣而受到損害,擾亂金融秩序,進而影響國家經濟之發展。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即是針對此種操縱市場行情行為所設計之禁止規範,一般稱之為「反操縱條款」。就台灣股市實際運作情形而言,操縱股價一直是金融犯罪重要的一環,近年來,台灣股市發生多起重大操縱股價案件,引起社會矚

目,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統計資料顯示,民國88年至97年間經各地檢署偵查起訴,並經各級法院審判之重大證券犯罪案件,即有78案之多,因案件內容複雜,其間各案件經各級承審法院審理進度不一,往往延宕時日,對社會金融秩序之改善是否有所助益,常遭受各界評論,其原因為何,是否係現行法規內容有缺陷,致對涉嫌違法行為之認定不易,以致法院無法做出準確之判決,或有其他因素,亟待加以探索。證券交易法第155條於立法當初乃參酌美、日證券交易法中相關規定而來,而自民國57年立法頒布施行以來,立法機關參考學說及實務判決之見解,對本條文內容前後進行3次之修正,然而,其效果似仍不理想。本文將就第155條第1項

各款規定,參酌3次修法前後,就學說及實務見解逐款分章進行分析比較,並參考美國、日本及歐盟立法例,以瞭解法規內容是否仍存有缺陷以及實務運作是否仍有其困難,並謀求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