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職業工會會費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另外網站職籃球員工會成立楊敬敏任理事長 - 中時新聞網也說明:台北市職業籃球員職業工會近日成立,理事長楊敬敏和兩位理事林志傑、曾文鼎 ... 曾文鼎笑說:「目前和球隊有合約的現役球員,只要繳交會費就入會,且 ...

國立中正大學 勞工關係學系暨研究所 許繼峰所指導 孫美月的 社會正義與我國勞保政策之決策-以四人以下事業單位強制加保為例 (2014),提出台中職業工會會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社會正義、勞工保險政策、職業工會。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教育政策與管理研究所 周志宏所指導 許嘉倩的 我國教師組織立法規劃之研究 (2006),提出因為有 教師組織、勞動基本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中職業工會會費的解答。

最後網站所屬工會 - 臺中直轄市總工會則補充:工會名稱 電話 地址 臺中直轄市菇類種植製造職業工會 04‑25810527 臺中市新社區協成里協中街45號 臺中縣雨傘加工修理職業工會 04‑25573405 臺中市后里區水門路23號 臺中直轄市輪胎修理職業工會 04‑25622458 臺中市豐原區中正路603號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中職業工會會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台中職業工會會費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補助教師工會360萬? 中市府允澄清】

〔記者唐在馨/台中報導〕「消失的三百六十萬元」?民進黨議員張耀中昨天質疑,市府教育局函復監察院報告中,誤植該局補助教師工會代課費用約三百六十萬元,造成相關工會困擾,「有理說不清」;副市長蔡炳坤當場允諾,請教育局對外發出更正信函澄清,以維護教師工會名譽。

另,針對台中市新住民第二代人數快速成長,市議員許水彬關心市府對他們的求學有無規劃?副市長蔡炳坤允諾除了加強課業輔導外,資優班甄選是否對新住民第二代有困難處,市府也將深入了解。

張耀中昨天質詢時指出,吳榕峯先前於監察院約詢時表示,因應教師擔任工會幹部請假聘請代課老師,教育局補助代課經費約三百六十萬元,而監察院更因此事於八月十八日對教育部提出糾正案。

但上週他接獲台中市直轄市教師會理事長林碩杰陳情表示,代課費用均由教師會會費支應,並未向市府索取補助,擔心教師會名譽因此受損,張耀中問「造成別人名譽受損,誰該負責?」

對此,吳榕峯表示,教育局函復監察院報告時,所附資料數字誤植,事後教育局將修正資料以傳真方式送監察院加以說明,很遺憾監察院調查報告並未更正,對於這個情況,「教育局當然有責任說明」。

對此,副市長蔡炳坤表示,市府官員都有機會遭監察院約詢,並留下紀錄,如果紀錄中數據有誤差,就應進行更正,他要求教育局要檢送修正資料函復監察院進行更正,並函文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教育產業工會及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澄清並無額外補助教師工會代課鐘點費之事實。

社會正義與我國勞保政策之決策-以四人以下事業單位強制加保為例

為了解決台中職業工會會費的問題,作者孫美月 這樣論述:

保障勞工之勞工保險政策規定,僱用勞工四人以下事業單位屬於自願加保對象。多年來行政及立法機關一直將四人以下事業單位強制納入勞工保險為焦點政策之一,然而民意的不一致性導致此修正案出現反對修法的阻力,本研究試圖瞭解為什麼有人(團體)會阻撓,反對立場及所使用的策略,並探討我國強制與未強制加保勞工之勞工保險權益與公平正義基礎,和發生職業災害適用全體勞工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權益與公平正義基礎。本研究採用蒐集現有資料以及深度訪談取得研究所需資料。在現有資料方面,主要包括期刊、立法院公報等;在深度訪談方面,本研究訪談13個對象,包括立法委員、行政官員、職業工會團體領袖代表等,即俗稱的政治鐵三角。研究發

現,主要阻力來自職業工會團體。職業工會團體認為,本修正案是在打壓與消滅職業工會,因為四人以下事業單位一旦強制納保,是職業工會致命傷,將導致職業工會會員流失影響會費收入,關係到職業工會存活等立場,利用職業工會2,700萬會員集結力量,串連、遊說、在公聽會集體提出反對意見、透過各區工會領袖向自區立法委員以選票策略,請他們站在職業工會這邊不要支持本案,想賭上政治生命就連署,到時候就經過選票的洗禮等要脅,因為職業工會是大票倉,立法委員為了選票,也會尊重職業工會意見,而行政單位也會尊重立法委員意見,法案沒通過行政機關也沒執行的依據。其次,本研究也發現,工會領袖、立法委員及行政機關,均一致認為四人以下事業

單位勞工應強制納保,以保障勞工權益與符合公平及正義原則。總之,只要勞工均強制加入勞工保險在政治鐵三角中是達成共識的,但職業工會反對的立場與保障微型企業勞工的勞保權益,對本法案的修正是雙面刃嗎?需要延宕至今嗎?本研究建議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修法為:不分行業類別,僱用勞工一人以上應以其事業單位為投保單位,得自行辦理或委由所屬行業職業團體辦理勞保業務,本建議可創造三贏契機,一為:所有從事工作勞工均獲得勞工保險保障,二為:職業工會會員不流失,凝聚微型企業集體團體協商意識,三為:中央政府減少30%的勞保費補助。

我國教師組織立法規劃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中職業工會會費的問題,作者許嘉倩 這樣論述: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於探討教師組織之法理基礎,瞭解各國教師組織的運作與發展,探討我國教師組織的運作與發展,並提出我國教師組織立法規劃原則與建議。本研究係以文獻探討的方式,探討教師身分定位、教師專業自主、教師結社自由、教師組織定位及權利運作,並瞭解比較美國、英國、日本及我國教師組織的定位、發展背景、過程、現況、運作情形及特色,進而分析探討我國教師組織立法規劃及相關法令爭議,以歸納出我國教師組織立法規劃原則及內涵;次以德懷術方法進行研究,針對本研究議題,採用連續性的問卷調查方式,分析探討我國教師組織所面臨的立法規劃及相關法令問題,整合群體專家之所長及經驗,建立一致的意見或共識,以期進一步提出對於我

國教師組織立法及配套措施的規劃及修正建議。本研究獲致的主要結論如下:一、我國教師身分定位兼具多重屬性,但教師之結社自由不足,教師組織發展受限。二、教師組織在專業權與勞動權上,均有其正當性。三、我國與美英日教師組織之運作與發展不盡相同,美英日教師組織的運作與發展特色,可供我國借鏡。四、我國教師與公務人員、專業人員、勞工之身分屬性不完全相同,各組織之法令規範與運作發展亦有所不同。五、我國教師組織之立法規劃與權利運作,有其爭議,應訂定合理的法令規範。六、我國教師組織立法規劃原則與內涵,可區分為「教師組織定位立法規劃」、「教師組織立法內涵規劃」及「教師組織立法配套措施規劃」三大部分。本研究的建議如下:

一、對於我國教師組織立法規劃原則與內涵之建議:(一)教師組織定位立法規劃應包含組織宗旨、組織層級、組織型態及主管機關等部分;(二)教師組織立法內涵規劃應包含組織成員、入會方式、組織任務、會務假處理方式、協商層級、協商主體、協商事項、不得協商事項、其他與協商相關事項、調解、仲裁及其他事項等部分;(三)教師組織立法配套措施規劃應包含修正「工會法」及「教師法」、檢討教師聘任及校長遴選制度、區分各種教師權益救濟途徑、強化家長團體之運作與功能、賦予私校較大辦學自主空間及落實監督機制等部分。二、對於政府機關之建議:(一)政府機關應以整體教師立場考量,打破部門本位主義,共謀公共利益的最大公約數;(二)針對我

國教師組織之特殊性,宜另訂專法予以合宜的規範,並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三、對於教師組織之建議:(一)教師組織應兼重專業與工會的平衡發展;(二)教師組織應與學校及家長團體合作,共謀教育發展的最大利益。四、對於後續研究者之建議:(一)針對我國教師組織立法規劃原則與內涵,可進行更深入細化的研究;(二)未來如教師組織專法訂定通過,可針對其實施情形進行後設檢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