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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社會學研究所 林端所指導 陳上儒的 臺灣伴唱版權的形構與實作:1970-2012 (2012),提出卡拉ok伴唱機出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論述形構、權利實作、著作權、伴唱、意識形態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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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伴唱版權的形構與實作:1970-2012

為了解決卡拉ok伴唱機出租的問題,作者陳上儒 這樣論述:

台灣最早於1970年代開始引進日本的卡拉OK機器,這些機器首先進入各地的日式餐廳,並在電視節目與廠商的宣傳下,卡拉OK機器進駐各種公共空間中:天橋下、公園裡、登山步道的休憩區、社區鄰里活動中心,唱歌活動成為台灣的在地人文風景。1990年代,相對於高消費的連鎖型的KTV企業,低消費的地方性KTV店家逐漸興起。這些新興的地方性小型KTV多半是由退休的受薪階級所投資,或是當作副業來經營,因此在營業地點上往往選擇便宜的住宅區,或是在營業項目上掛名稅賦較低的餐飲業。隨著地方性KTV愈來愈普及,它們也逐漸成為各地居民的聚會場所。然而,2005年以降,地方性的KTV店家面臨國家與財團的壓迫,正在快速消失或

被迫轉型。一方面,國家開始以侵犯著作權法律的名義掃蕩地方性KTV,另一方面,掌有歌曲著作權的大型財團逼迫地方性KTV繳納高額的版權費用。在前述壓迫下,地方性KTV不是因高額的負債而倒閉,尌是必頇轉而經營其他非法項目,如媒介色情。一旦被迫經營非法項目,地方性KTV業者尌必頇更為服從於執法單位的予取予求。本文試圖指出,國家與財團所依據的法律、權利與規範的論述,在實作上具有馴化地方性KTV的效果,使其既成為生產關係中穩定的可剝削對象,亦是犯罪治理中界定與掌控問題人物的機制。 在當代著作權議題中,有兩種主流的法律觀點:「保衛權利人的財產」與「回歸自由市場機制」。當前這兩種觀點往往是被看作互不衝突。但是

從歷史脈絡來看,這兩種論述互有矛盾,因為它們所羅列的資源分配方式並不相同。由於這些觀點之間的差異逐漸被人們遺忘,以致於「保衛作者」的說法與「中介者獨大」現象之間的矛盾不易被反省。本文將釐清兩個具體的歷史過程:第一是保衛財產的論述的派生過程。在1980年代特殊的政治與社會脈絡中,主張權利意志的著作權法學知識如何從西方被引進、被建構,進而產生對著作權案件明確的規範性想像,即對侵犯財產的地下生產者進行「懲戒」,以安撫日漸鼓動的作者。第二個歷史過程是「回歸市場」的論述如何取代權利論述。對著作權案件的觀察方式在1990年代逐漸轉向一種將規範性隱藏於「經濟秩序」之下的傾向,亦即整體的法律問題不再是如何「懲

戒」違法者,而是如何「管理」中介管道。本文希望透過對於著作權法知識的歷史派生過程的回顧,反省當下著作權法知識的內在矛盾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