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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 管理學院高階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蕭朝興所指導 劉鳳英的 西式早午餐主要食材銷售值與商業週期之關聯性研究探討 (2020),提出卜蜂維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商業週期、領先指標、落後指標、早午餐。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林國全所指導 李旺峯的 從台灣企業落實社會責任問題論公司法董事會職權規範之初探─以食品安全及環境汙染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企業社會責任、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代理成本、董事會職權、商業判斷原則、忠實義務、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社會責任之注意義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卜蜂維基的解答。

最後網站泰國正大集團 - MBA智库百科則補充: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 正大/卜蜂(CP)集團高層立足於企業的長遠發展,著力建設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正大企業文化。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卜蜂維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西式早午餐主要食材銷售值與商業週期之關聯性研究探討

為了解決卜蜂維基的問題,作者劉鳳英 這樣論述:

本研究以早午餐六大主要食材之冷凍肉類、醃漬食品、麵粉、鮮乳、其他乳製品、精製茶等銷售值及食品製造業-卜蜂股票,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及經濟部統計處公佈資料進行分析統計,探討與台灣景氣循環及股市大盤基準日期峰谷間的領先落後情况之關聯性及影響程度、領先落後順序及差異百分比。研究期間自2000年1月至2019年12月,共240個月。研究發現:一、六大類食材銷售值皆為領先景氣和大盤由谷底攀升率先反彈帶動需求,主要賴於政府適時推動「因應景氣振興經濟方案」與業者的促銷活動,有助於抗跌與支撐餐飲業的基本水準表現。當整體經濟自谷底翻升,也因此帶動早午餐整體市場的活絡。二、六大食材銷售值是落後景氣與大盤抵逹高峰之

後隨即而來的景氣衰退期,業者可依景氣及大盤高峰期間指數作為領先指標,以此作為食材物料進存貨調整、人員配置或延長供餐時間的依據,以產出最大使用率及效能。三、當國內外經濟情勢下滑時,商業銷售營業額成長力道逐漸轉弱,卜蜂股價已經先行反應。當股價由空轉多時,即意謂景氣將由谷底反轉攀升,領先股價可作為早午餐經營業者參考指標,以提前佈局股市大盤回溫所帶動的景氣復甦做準備。

從台灣企業落實社會責任問題論公司法董事會職權規範之初探─以食品安全及環境汙染為中心

為了解決卜蜂維基的問題,作者李旺峯 這樣論述:

摘要企業社會責任不應該一味追求股東的利益最大化,而是要兼顧包羅萬象的社會議題,包括但不限於不同面向的經濟、社會與生態利益的相關企業業務活動。特別是在食品安全與環境污染的議題上,對於社會公眾影響最為直接與廣泛。為此,本文探討將社會責任之注意義務納入公司法一般性規定的可能性。首先,筆者鋪陳台灣自1970年來發生的食品安全及環境汙染事件紀事,並以四則案例判決事實內容,歸納出企業違反食品安全與環境污染的主要因素有明知故犯、降低成本、避免停工損失、追求利潤及僥倖心理等心態導致。續以重新審視企業社會責任意涵,彙整企業社會責任文獻所呈現的慈善捐贈、政治獻金捐贈、代理成本、歐盟企業社會責任採軟法自律規則發展

及日本法上社會倫理面向、文化面向及政治面向等之法令規範樣態與日本法上也朝向自律規則發展等多面向觀點。再依循學者劉連煜教授參考Clark教授所述,以雙重性論、一元論、適度的理想主義、高度理想主義及實用主義等五種學說論點觀察,深入週延地看待企業社會責任的多元面向。儘管我國法對於社會責任的法律規範似乎已綜合前述各項學說觀點及採自律規則軟法的發展趨勢,亦是朝向推動「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及「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等軟法自律規則邁進。但事實成果與效率似乎僅侷限於部分上市上櫃公司的自願遵循,無助於更有效果的防止或杜絕台灣企業於經營活動中違反食品安全及環境汙染事件的一再發生。是以,筆者贊同少數學者所主張,應該考慮

將社會責任納入公司法一般性規定,以期促使企業於經營管理上能夠更重視與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的義務。循此觀點主張,本研究採行日本法上社會倫理面向出發,透過自創「董事會職權行使之法律遵循平衡表」的檢核方式,擇要盤點我國法上所涉及食品安全與環境污染的相關法律,強調對於這些各個別產業法律遵循所表彰的董事會職權,進而推衍出得以行政裁罰方式的立法形式,倡議以社會責任之注意義務的監督責任納入公司法一般性規定。接著,筆者從法理學觀點評述社會責任之注意義務的必要性、從法律經濟學評述社會責任之注意義務的合理性及從行政罰法評述社會責任之注意義務的可行性。最終,筆者大膽倡議於我國公司法第23條增訂第四項,擬制規範公司負責人

對於公司業務之監督,應善盡社會責任之注意義務的公司法一般性規定法條,企圖以此作為引導企業能夠更具體落實社會責任的法律規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