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 地 檢 署主任檢察官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南投 地 檢 署主任檢察官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寫的 檢察官倫理規範釋論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東華大學 公共行政研究所 朱景鵬所指導 蕭月珍的 我國緩起訴處分金運用之研究-以花蓮地檢署經驗分析 (2008),提出南投 地 檢 署主任檢察官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益團體、緩起訴處分金、社會公益。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南投 地 檢 署主任檢察官,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檢察官倫理規範釋論

為了解決南投 地 檢 署主任檢察官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本書由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主編,邀請國內九位具有豐富檢察實務經驗的資深檢察官及首長參與撰寫,書中引用了許多外國檢察倫理規範作為論述的依據,也援用了不少過去檢察官懲戒的案例作為輔助說明,同時對於檢察官的職務角色及核心價值也有極為深入的論述,旁徵博引,理論與實務兼具,除了對新訂的《檢察官倫理規範》內容有詳細而深入的分析討論外,也有許多國內外檢察倫理案例的對照觀察,非常適於作為大學法律系所學生研習法律倫理課程的參考教材;同時也有助於現職司法人員及社會各界了解《檢察官倫理規範》的具體內涵,進而得以共同建立對檢察倫理與改革的共識。 作者簡介 蔡碧玉   現職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經歷

  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學歷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臺灣大學政治研究所碩士 周懷廉   現職  法務部廉政署主任檢察官   經歷   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法務部、經濟部調辦事檢察官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英國Warwick大學國際經濟法法學碩士 施慶堂   現職  高雄高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經歷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理事長   學歷  中興大學(現臺北大學)法律系學士 朱朝亮   現職  臺中高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經歷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學歷  政治

大學法律系學士  中興大學(現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陳盈錦   現職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分署長   經歷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主任檢察官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公訴實務講座   學歷  臺灣大學新聞研究所碩士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中國文化大學中山與中國大陸研究所博士班 林麗瑩   現職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經歷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法務部檢察司調辦事檢察官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林邦樑   現職  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經歷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兼書記官長  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中興大學(現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洪光煊   現職  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經歷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法學士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碩士 柯宜汾   現職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調辦事檢察官   經歷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法務部檢察司調辦事檢察官   學歷  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

我國緩起訴處分金運用之研究-以花蓮地檢署經驗分析

為了解決南投 地 檢 署主任檢察官的問題,作者蕭月珍 這樣論述:

我國緩起訴處分制度自91年2月起實施,各地檢署以緩起訴處分結案之案件比率逐年升高,緩起訴處分金亦隨之逐年增加。緩起訴處分制度自實施以來歷經七年時間,被告繳交之緩起訴處分金累計達38億4,110萬元,其中有27%指定支付給國庫;有4%指定支付予地方自治團體,有69%挹注於公益團體。本研究以花蓮地檢署之經驗分析,採深度訪談方式以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行政人員、花蓮地區受指定支付之公益團體代表共十人為訪談對象。在構面上分為以緩起訴處分金制度設計觀點、緩起訴處分金執行方式及緩起訴處分金效益分析等三大面向設計訪談提綱。研究結果發現:(一)緩起訴處分金制度設計未臻完善,相關作業缺乏法律規章明確規

定。(二)緩起訴處分金未納入政府財務收支體系,造成資源配置不易,管理困難。(三)檢察機關欠缺資訊分享與橫向聯繫機制,造成資源分配不公。(四)緩起訴處分金修補政府預算所無法提供之不足,彰顯其公益效益。(五)公益團體希望緩起訴處分金仍由地檢署主導分配。在政策建議方面,依目前現行制度下之建議意見:(一)檢察機關邀請社政機關及專業人士參與分配及監督。(二)設立公正客觀之評鑑機構評核公益團體之績效。(三)所有公益團體一視同仁,專案性計畫全交由緩起訴處分金審查小組決定。(四)建議法務部提供運作優良的模式供各地檢署參考。建議未來修訂法令規定之意見:(一)緩起訴處分金建議視同公款繳入國庫,納入預算處理。(二)

編列特種基金預算,專款專用,由審查小組共同監督審核。緩起訴處分制度實施,的確紓解不少法院審理案件之負擔,也給輕罪之被告有回饋社會之機會,緩起訴處分金之運用,除了達成公益效益之目的外,如何保有現行體制下之優良模式,改進現有缺失,是檢察機關努力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