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共有人的權利義務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分別共有人的權利義務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洪正寫的 2023土地登記實務(地政士適用)(歷屆試題100%題題詳解)(贈地政士專業科目模擬試卷)(十一版) 和喬律師的 民事訴訟法(上)(喬)(18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輔考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從周所指導 謝璨鴻的 默示分管契約之研究 (2021),提出分別共有人的權利義務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分管契約、分管約定、默示、專用權約定、民法第820條。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羅俊瑋所指導 馮善詮的 船舶強制執行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船舶、扣押、拍賣、強制執行、對人訴訟、對物訴訟、海事請求、北京草案、海事優先權、船舶抵押權、船舶留置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分別共有人的權利義務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分別共有人的權利義務,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3土地登記實務(地政士適用)(歷屆試題100%題題詳解)(贈地政士專業科目模擬試卷)(十一版)

為了解決分別共有人的權利義務的問題,作者洪正 這樣論述:

  ★將歷屆試題穿插於內文對應段落,凸顯重要考點!   ★收錄95~111年地政士歷屆試題,100%題題解析!   ★2022年最新修正法條收錄!   【本書適用】   這本《土地登記實務》適用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   【考試簡介】   地政士考試不限科系,只要高中(職)畢業即可報考,採及格制度沒有錄取人數限制,只要總成績達60分就合格。加上「實價登錄」實施後,地政士地位提升,收費行情每件約15,000~24,000元,月入可高達20萬元!且考試科目與不動產經紀人考科重疊性高,同時取得,業界最吃香!   【本書優勢】   .對土地登記太多的技術性規

定感到苦惱嗎?   .沒有實務經驗搞得定〈土地登記實務〉這科嗎?   .申論題要怎麼破題及清晰論述,才能獲得閱卷老師青睞?   土地登記實務著重於實際操作的經驗,因此想讀好本科,要先從登記當事人以及登記機關的角度出發,本書作者透過內容整理引導,輔以歷屆試題演練的方式,將為您解開疑惑,消除疑慮,順利於考試時取得高分!本書特色如下:   一、淺顯易懂   土地登記實務的內容多涉及實際操作,對於欠缺相關實務經驗的考生而言,最需要一本從實務切入的參考書籍。因此本書整理相關實務重點以及常考規定,將不必要、繁雜的資訊去除,只留下會考的、能考的及必考的重點,讓讀者快速抓取重點。   二、架構清楚   

作者藉由歷年試題判斷常考重點,透過總論、各論分類編寫,架構清楚分明,讓讀者研讀時能夠清楚知道章節脈絡,以及各章節間的關係,且將重要實務見解與歷年試題穿插內文相對應位置,讓土地登記實務內容不再是斷簡殘篇的各種法規,而是透過本書進行體系性地學習。再搭配本社出版的《地政士.不動產實用小法典》,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三、凸顯關鍵   本書採雙色印刷,答題關鍵字以藍色標記,利用黑白藍三種色調,使用圖表整理繁雜內文,進行系統性學習。多一種顏色,多一道區隔,就是要使土地法規之體系在讀者腦海中清晰建構。   四、題題詳解   本書收錄95~111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

共17份,題題詳解。上考場作答時,最怕申論題論述雜亂無章,無法清楚表達自己腦中的解題思路。本書之申論題擬答,論述考點具層次感,教讀者如何鋪陳解題內容吸引閱卷老師青睞,做到解題思路行雲流水,不絕於卷上。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土地法(111.06.22)   修正第73條之1條文,明定土地或建築物繼承,若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日起,超過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除依現行規定公告外,還須以書面通知繼承人。且逾期未聲請登記的列冊管理繼承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在公開標售前應公告30日,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

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如未在決標後30日內表示優先購買,其權利視為放棄。   【三民考生上榜心得】地政士全國第7名:吳佳芸   國文:60分   土地法規:68分   土地稅法規:88分   土地登記實務:50分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87分   地政士各科準備方法   【民法】民法應該是大多數考生最頭痛的一科:條文繁多、內容包山包海、題目變化多端。但民法卻是我最喜歡的一科,因為每天都在你我生活中發生,比方網拍購物涉及買賣∕清償∕瑕疵擔保等概念,將每日情境與法條聯想才能記得深刻!   【土地法規】土地法規除法條內容外必需搭配諸多大法官解釋,講義裡各種補充亦要熟讀,作答時更要能

正確引用。土地法規疊床架屋,自己要能融會貫通相同概念(如徵收補償在土法∕平權∕土徵裡的各自規範),前後翻閱講義製作對照筆記,厚實的土法講義應該會是最破爛的一本。課本裡的概念若能自己舉一反三,才是真的熟記!   【土地稅法規】土稅是最實用的一科,內容也相對淺顯易懂,是好掌握的科目。可製作對照表格,每天睡前迅速看一次表格內容來複習,走路、等車、洗澡等各種零碎時候都和自己默背「課徵對象、納稅義務人、稅基、稅率、減免條件、自用住宅優惠」等要件。親自做過講義題目再搭配歷年考古題應該沒有太大問題。   【土地登記實務】這科最大的痛處是概念非常模糊抽象,起初打算硬背土地登記規則的每一條文。開始動筆做題目後慢

慢能歸納重點,這一科反倒是直接從寫題目,看擬答來整理筆記。做了近15年的考古題2遍,抓到作答訣竅「先解釋題目」,若要回答土地登記規則107條,先解釋分別共有,引用民法824-1條等,融合民法、土法相關法條小題大作,如此篇幅才夠多!因為這個科目考生們相對高分,能寫得越完整分數越好看,作答時亦需注意時間掌控。   【國文】要速成準備國文,或許從日常生活中減少錯別字、增加詞彙量下手,拿出紙筆真的「寫字、練字」,隨意抄寫個短句都好,只要見到不熟悉的成語、詩詞佳句主動查意思。個人社群媒體的發文可當作作文機會,把日常流水帳衍生成600~800字短文,多多為自己創造練習機會,文字流暢度和詞彙量是可以慢慢累積

養成的。看到題目莫慌張,沒有相關個人經驗也可以自行腦補編劇,先假想自己是閱卷老師會對什麼樣的內容感動、有趣,再當個稱職說書人把故事情節鋪陳地扣人心弦。個人習慣會偶爾穿插疑問句增加敘述多樣性,或是引用名人語錄增加文句厚度。  

默示分管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分別共有人的權利義務的問題,作者謝璨鴻 這樣論述:

  實務上涉及分管契約之案件數量繁多,處理上亦存有諸多爭議,而就現今學說之討論觀之,其探討者多聚焦於分管契約之效力。惟近來30年,實務上亦發展出「默示分管契約」之概念,就此概念之要件設定以及適用情形,至今仍未形成統一之判定標準,其概念本身之妥適性與必要性亦有可待討論之處,然學說上少見就此部分之詳細探討,實有整理說明之必要。故本文主要以「默示分管契約」為探討主軸,並以我國實務判決作為討論核心,透過蒐集最高法院針對默示分管契約所為之相關判決,進行整理分析研究,並從中歸納出最高法院對此概念之建構過程,就相關理論基礎進行討論分析。  本文於第二章中,先就共有之概念為前置性介紹,並整體說明我國現今就共

有所採之「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之法律規範制度。第三章則進入分管契約基本理論之介紹,首先就分管契約之意義予以檢討,學說、實務上對分管契約之定義要件各有偏重,依本文所見,應以「共有人間約定各自分別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為管理之契約」作為定義較為恰當。接續為成立與性質之討論,分管契約之成立首重於全體共有人之合意,其成立方法並無要式性要求,亦不以占有為其成立要件,且以明示或默示方法成立均無不可;而性質上,本文認為分管契約為一債權契約,屬於共有物管理契約子類型之其一,且同時兼有用益歸屬分配契約與不分割協議之特性。在分管契約之效力檢討上,歷來判決實務與司法解釋均肯認其於特定情形中,得對第三人發揮效力,於

民國98年更修訂民法第826條之1規定,將分管契約之效力規定明文化;惟本文認為現行法就動產之規定仍以第三人是否知悉或可得而知作為對第三人發生效力之對抗要件,欠缺一明確公示方法,該要件並不足以作為效力突破相對性之依據,現今規範模式實有不妥;此外,除卻民法規定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修訂亦對其效力產生影響,實務因應標的不同區分其適用,亦致使分管契約於適用範圍上有所分流。在分管契約與專用權約定概念之比較討論中,本文認為功能上雖存有相似之處,惟自適用主體、客體、成立方式、生效要件與用途等面向觀察,兩者均存有差異,實應將其視為各自獨立之法律概念,而非將專用權約定歸類於分管契約之下位類型。  本文第四章則對

於默示分管契約之發展概況與其理論基礎進行整理分析。就默示分管契約之實務發展概況,本文分別自發展時序與類型建立兩面向切入,時序發展上,本文爬梳整理最高法院歷來就默示分管契約所為之判決,將其依實務上發展歷程時序,區分為否定階段、濫觴、猶豫階段、發展階段、擴充階段以及現今實務所處之限縮階段。而在類型建立上,本文認為可將其分為區分所有建物案件與土地案件,兩者不僅在適用標的不同,在實務歷程上之出現時點、發展趨勢,亦或是實務認定成立之標準寬嚴,其間亦存在差異。而在默示分管契約之理論基礎分析上,實務就此概念之建構是將其定性為契約,並認定相關事實構成默示方法予以適用。惟本文自「默示方法」、「契約」概念予以分析

探討,認為在學理上分管契約並無法由默示方法所成立;且在實際適用上,實務本即可透過既有明示分管契約之概念妥適處理相關案件;故實務上額外創設默示分管契約之概念,依本文所見,實欠缺學理上妥適性與適用上必要性。

民事訴訟法(上)(喬)(18版)

為了解決分別共有人的權利義務的問題,作者喬律師 這樣論述:

  本書秉持著作者一貫的初衷,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並以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心得,希望貫徹一本書主義,兼顧理論實力及答題技巧。自十週年慶後,最新的18版隆重上市,歡迎舊雨新知光臨小店,願這兩本小書能帶給所有有緣使用的朋友們一點點些微的幫助,也希望縱使歷經風霜,我們仍能懷抱著滿滿的夢想,緩慢但堅定的往前走。

船舶強制執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分別共有人的權利義務的問題,作者馮善詮 這樣論述:

船舶本質上為動產,但因造價高昂、體積龐大、須經登記,因而具有不動產性格。在商業使用中係作為運送工具,常於世界各港口間移動,當面臨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船舶之使用受到限制,影響船舶所有人、相關權利人及旅客、貨物所有人利害甚鉅。基此,國際海事會議、國際海事組織、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暨發展委員會,權衡各方利益積極制定國際海事公約,維護海上秩序。各國亦因應國情需求訂定船舶執行特別法規,以作為船舶執行之依據。我國強制執行法雖定有船舶執行章節,但多數準用不動產執行程序,產生諸多與船舶特性不相符合之情形。在查封階段,須耗費過多時間確認船舶所有人及使用人,影響執行時效,且無再次扣押制度之設

計。於拍賣階段,除現行船舶鑑價方式不合適、無法展示船舶及拍賣公告期間過短外,更無防堵惡意競買之機制,與欠缺國外應買者友善獲悉拍賣訊息之管道。復因船舶權利人權利之行使與失權效果規定有所不足,致生船舶權利於拍定後是否消滅之疑義。不僅如此,因海商法與強制執行法,於不同時間、參考不同國際公約進行修正,導致海事優先權之行使與船舶假扣押相互矛盾、牴觸之情形。基此,船舶執行法制有檢討之必要。是本文參考歷次船舶扣押公約、海事優先權及抵押權公約之規定,與英、美等航運國家之法制與司法實務見解,及集海事訴訟、船舶執行大成之中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相關規定,提出我國宜兼採對物訴訟制度以克服執行困境、建構再次扣押船舶制度

、船舶拍賣程序應以船舶特性為制定考量、執行方法應與時俱進等建議,期可供日後法律修正暨實務運作之參考。另正在討論之北京草案,係處理船舶司法出售後,國際間是否承認其效力之問題,雖屬草案階段,但仍值得關注,我國應對之亦應有提前佈局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