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訊觀測站sii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汪信君所指導 陳玟妤的 保險業與系統性風險之監理─以指定系統性重要金融機構制度為核心 (2020),提出公開資訊觀測站sii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險業、系統性風險、宏觀審慎監理、指定系統性重要金融機構制度、最終貸款人機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邵慶平所指導 陳昕婕的 公司經營權爭奪之法律與賽局分析:以2018年公司法修法為核心 (2019),提出因為有 經營權爭奪、賽局理論、公司法修正、公司法第173條之1、股權結構、家族企業傳承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開資訊觀測站sii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開資訊觀測站sii,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業與系統性風險之監理─以指定系統性重要金融機構制度為核心

為了解決公開資訊觀測站sii的問題,作者陳玟妤 這樣論述:

保險商品具逆產品週期的特性,且保險金的支出與保險事故相關,保險人不太可能需要突然清償其大部分的債務,故保險業非仰賴短期資金進行經營或作為資金流動性的來源,而其流動性風險較低。再者,由於保險監理法規要求保險公司充實資本和提列充分的準備金,以因應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故保險公司有足夠吸收損失的能力,且此要求亦降低保險公司倒閉產生負面外部效的影響。因此,傳統上,認為保險業不可能成為產生系統性風險的來源。然而,2008年金融危機挑戰了此想法。 2008年,次級房貸導致金融與非金融機構出現流動性問題,引起系統性風險,而美國國際集團(AIG)因流動性問題,向美國政府申請紓困一事引起諸多關注。此次事件

更顯示不僅銀行才具有流動性風險及引起系統性風險的可能,影子銀行或者以短支長而有期限錯置的機構都可能出現流動性風險,進而引起系統性風險。因此,現今多認為:隨著保險業經營複雜性的提升,其業務不再限於傳統的保險活動,亦包括具增加系統性風險的非傳統和/或非保險的活動,加上保險業與銀行間的連結程度升高,保險業轉變成可能產生系統性風險的領域。 本文受到AIG事件的啟發,探討有關我國保險業系統性風險的議題:從保險業系統性風險開始,依序分析我國保險業是否具引起系統性風險的因子及我國保險監理框架是否足以監理系統性風險。其次,立基於前開分析結果上,參考四個監理系統性風險機制的優缺點與借鏡國際組織和比較法國家

監理保險業的方法,針對我國保險業觸發系統性風險的來源,提出適合監理我國保險業系統性風險的監理機制建議。最後,將前開建議的監理機制落地化,與我國現有的保險業監理框架進行整合,並提出修法的方向與建議。

公司經營權爭奪之法律與賽局分析:以2018年公司法修法為核心

為了解決公開資訊觀測站sii的問題,作者陳昕婕 這樣論述:

2018年公司法全盤修正,針對股東提案權、股東名簿提供與董事提名制中出現的違法行為,提高罰鍰上限,並增訂第173條之1,使繼續三個月以上持股過半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會,臺灣公司經營權爭奪議題,因此面臨嶄新變局。 本文以賽局模型與個案研究評估修法成效,得出三點結論。第一,欲遏止經營權爭奪中的違法行為,主管機關所處罰鍰,應使違法行為成本大於因此增加之預期利益,然而現實中新法所設罰鍰上限、連續處罰之規定,無法達成此結果。第二,股東會召集方之主場優勢若遭限制,對各制度間行為人之守法誘因,有不同影響。第三,公司法第173條之1之增訂,確實有助於打破經營僵局,為經營權爭奪之結果提供多種可能。本文並透過

實證資料,檢視新法對公司股權結構、家族企業傳承之影響,發現具備公司股權趨於集中、家族企業以閉鎖性公司作為傳承工具之現象。 基於上述分析結果,本文主張立法者須明文違法行為之事後救濟管道、加重董事違法責任,並考量股權結構的變化,釐清公司法第173條之1於經營權爭奪中之定位,家族企業則應避免內部成員與外人結合爭奪經營權,同時確保閉鎖性公司以外之傳承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