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如何辦理分割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公同共有如何辦理分割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黃振國,黃斐旻,李廷鈞寫的 繼承權益法律指標(四版) 和江中信的 都市更新叢書I: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公同共有贈與 - Ronia也說明:'地政事務所'說「公同共有」的土地必須要找到所有的繼承人才能辦理贈與。 '稅捐處'則是說「公同共有」的土地沒辦法計算贈與的增值稅,要先辦理分割才能計算。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詹氏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廖義銘所指導 陳聖允的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2020),提出公同共有如何辦理分割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湄洲里大溝頂、土地徵收、徵收補償。

而第二篇論文亞洲大學 經營管理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許昌賢所指導 張祐任的 耕地三七五減租土地管理辦法之存廢議題 (2020),提出因為有 耕地三七五減租、佃農、地主、存廢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同共有如何辦理分割的解答。

最後網站「公同共有」土地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則補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數人繼承1筆土地,往往因故無法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而形成「公同共有」土地。 · 該處指出,「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同共有如何辦理分割,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繼承權益法律指標(四版)

為了解決公同共有如何辦理分割的問題,作者李永然,黃振國,黃斐旻,李廷鈞 這樣論述:

  遺產,是先人留給在世者的最後一份禮物,但要如何安排,才能合乎法律規定,而又不致成為遺族為錢反目的導火線?是每個有資產者或繼承人不可避談的事。   本書從繼承的意義、誰有繼承權、何謂應繼分、特留分、遺贈的效力、可否抛棄繼承、如何預立遺囑、誰可擔任遺囑見證人、誰來執行遺囑,到如何計算遺產價值、分割遺產、如何申報遺產稅、辦理繼承登記……等一系列繼承權益問題,加上近幾年常見的財產規劃方式,包括:家族傳承、借名登記、信託、家族辦公室等皆有深入淺出的解析,是您未雨綢繆的最佳智庫。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為了解決公同共有如何辦理分割的問題,作者陳聖允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係指國家因公益需要,為興辦公共事業,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之制定,係為整合分岐不一的土地徵收法規,並統一徵收程序與補償標準。因此,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條第3項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惟土地徵收程序屬於行政程序,如個別行政法規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對當事人之權益保障較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還不充分者,此時行政程序法即

有補充適用之餘地。本文試圖檢視土地徵收程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意旨。關於土地徵收之法律關係,則以徵收處分與補償處分為核心,討論土地徵收之程序爭議問題。本文認為,土地徵收條例於民國101年修正後,仍有下列之處須再加以檢討改進:1. 內政部於審核徵收處分時,應明文規範給予被徵收人以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聽證程序來達到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聽取徵收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機會之意旨。2.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並未規範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係重大立法疏漏,應再修法於第1項明定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並將原第1項之內容調整至第6項。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條第2項對徵收價額不服之救濟,將異議、復議程序從必要先行程序修改為任意先行程序,係不當之修正,應再修法予以改正。4. 被徵收人主張徵收失效之救濟,現行法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本文認為應提昇至母法規範且更改為被徵收人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由內政部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都市更新叢書I: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為了解決公同共有如何辦理分割的問題,作者江中信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本書特色   本書420餘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條例事業計畫機制逐條白話解說   以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輔以完整函釋分類   著重實務操作,兼顧官方、實施者與地主觀點   旁徵博引,相關函釋與會議紀錄最完整   引用資料與出處文號最正確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艱澀法規不再難懂   近百頁容積獎勵圖文解說   近50頁同意比例疑難解說   規劃9篇專題,深入分析重要機制   穿插8個爭點思考,可作為延伸課題演練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完整呈現實務與理論全貌

耕地三七五減租土地管理辦法之存廢議題

為了解決公同共有如何辦理分割的問題,作者張祐任 這樣論述:

《耕地三七五減租》是當時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土地改革上的第一階段工作,也是具時代意義的產物,非衡平法則,立法係為保護佃農為出發點,因現今社會情況觀之,其若干條文規定已不合時宜。當時台灣經濟注重農業生產,農業人口比重過半,租佃制度很多都是口頭契約、地租過高、租期短暫不定、押租金過高、鐵租、副產物租、包租轉佃及地主任意收回耕地等情形發生。地主規定的農地租金是採預收制,時有彈性或無彈性。因此,政府於三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從字第一○○五○號訓令規定佃農應繳之耕地地租。 學者有云:「大地孕育生命,有土斯有財,有土斯有命。」自古以來農業社會即以土地所有權為重要財產,然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規定對

佃農(意指:承租人)極為保護,致地主財產權受到嚴格之限制。惟以現今社會情況觀之,農業環境與以往截然不同,保護佃農益應屬「私益」而非公益,不符合必要性原則。 台灣光復初期,在辦理完成土地改革後,原有相關政策與規定已進行調整,唯獨第一階段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的內容與實施初期相較沒有大幅改變。因此衍生出很多問題,尤其地主與佃農間對租約處理問題爭議頻繁。 本研究之目的在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廢除之探討,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租佃爭議訴訟類型中,以耕地出租人請求收回耕地事件最為常見,如何在辦理終止耕的租約之同時,又能兼顧佃農與地主雙方之權益,促進土地充分有效利用,政府當局應更認真思考本條例之

存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