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怪物線上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另外網站2023韓國電影推薦:上半年票房前15名必看喜劇、動作和諜報 ...也說明:在解決越南綁架案件的7年後,「怪物刑警」馬錫道(馬東石 飾)與新隊員一同調查殺人案件。調查過程中,馬錫道發現此案與新興毒品有關,便決定擴大調查。另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王澤鑑所指導 王冠璽的 兩岸名譽權制度之研究-----大陸名譽權判決之評析 (1999),提出京城怪物線上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大陸、兩岸、名譽權、人格權、判決、慰撫金、精神損害、司法解釋。

最後網站都市神醫葉辰孫怡夏若雪(風會笑)在線閱讀則補充:第27章我看看誰敢!(求推薦票!) 第28章葉辰的態度! 第29章我可以讓你活!也 ... 第116章這是什麼怪物!(加更,求推薦票!) 第117章暴走的葉辰!(求推薦票) · 第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京城怪物線上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兩岸名譽權制度之研究-----大陸名譽權判決之評析

為了解決京城怪物線上看的問題,作者王冠璽 這樣論述:

中國傳統社會或文化中並不是沒有個人自由,但她不是個人主義社會,也不是絕對的集體主義社會,而是介乎個人主義集體主義二者之間。以儒家為例,儒家並未忽略個人,例如:孟子講「人心不同各如其面」,亦係注重個性之問題,只是中國人並不以個人為主導。莊子的思想首開個人主義風氣,至魏晉時代則是個人主義的高峰期,那時的激烈思想家甚至不要政治秩序。這是相對於秦漢大一統時過分強調群體秩序的一種反動 。不過到了明、清以後,專制體制發展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境地,個人的主體性受到了很大的壓抑,個人的價值不得重視,除了士大夫階級外,絕大多數的平頭百姓,幾乎談不上有任何現代社會意義下所謂的人格尊嚴。 民國初

年,個性解放、個人自主是思想界、文學界的共同關懷。但整體地看,當時感性的吶喊遠過於理性的沈思。此下一直到對日抗戰,這期間中國人紛擾不安,大家關心的主要是救亡圖存的問題,祇考慮大我,無法顧及小我的問題,更不到討論小我精神境界是否得以維護周全,不受他人侵犯的問題了。這是國家的處境所肇成的客觀限制,傳統有關「個人」或「自我」的權利觀念因此沒有機會得到深刻的重視和認識 。而抗戰勝利之後,緊接著內戰。毛澤東在眾人期盼之下,掌握了中國的最高權力,然而四十多年來中國大陸的歷史實踐證明列寧──斯大林式的「無產階級專政」澈底毀滅了中國的民間社會,切斷了人民在生活上自作主宰的一切機能。毛澤東在萬歲聲中走進北京城。

進城那天,毛澤東一腳車上一腳車下,對周恩來說:「進城趕考去!我們決不當李自成,我們希望考個好成績!」然而事實證明,毛澤東是澈底的失敗了 。 馬列主義的社會主義以暴力革命沒收一切私有財產的結果,是所有生產資料都控制在一個最具獨佔性而且全面專政的「黨組織」的手上。這個「黨組織」不但是唯一的封建領主,並且是唯一的大資本家,由於這個「黨組織」壟斷了所有的財富和權力,於是形成了一種祇有政府而沒有社會的局面。在西方而言,這是消滅了「公民社會」,在中國而言,也是消滅了「民間社會」。由於私有財產廢除,每一個個人都失去了自由和尊嚴,他們必須在「捧人的碗,受人的管」的狀態下向「黨組織」討生活。

社會力量既不存在,「黨組織」成了不受任何約制的怪物,無產階級專政是絕大多數人對極少數人的專政,社會主義法制充分體現著無產階級和廣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在這樣的氛圍之下,沒有個人名譽,只有團體名譽。 以暴力革命建立的「社會主義國家」本質,是不能和資本主義相提並論的。資本主義誠然是西方文明的特有產品,然而它是在長期歷史的進程中,是經過各種特殊因素的配合,而自然地出現,它是「歷史的長期合理性」的產物。台灣的民主化所帶來的人格價值提高的結果,就與資本主義的發展有直接的關係,因為她確保了法律體系的穩固與實踐一直處在世界的主流價值之中,這與以暴力建立並永遠以暴力維持的「革命社會主義」完

全不同。因為私有財產是文明的基礎,每一個個人都有足以保障獨立生活的私產才是文明的極致。所以一切文明的社會,包括初民社會,都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私有財產的制度。西方現代的資本主義不過是把財產權建立在更精密的法律系統之上而已。中國的孟子強調「有恆產者有恆心」,強調「仁政」必須「為民制產」,也早已道破了文明的奧祕 。少數知識份子企圖以個人之力建立烏托邦的世界,其不切實際之處,我們是無庸贅言的。 八0年代在中共高層深切地體認出法制建設的重要性之後,數千年來中國大陸這塊地方的人民,第一次全面但有限度地享有現代意義下的基本人權。其法律體系或有不成熟之處,但卻值得吾人細心體察。名譽權的發展

,是中國大陸法制化後最有成績的一個領域,其法律操作之方式與特色,實為應予關切之重點。台灣承繼了國民政府時代所遺留下來的法律資產,現今之風貌乃將近一百年來繼受德國法制,並加以揉合其他法律體系以及自我之發明所呈現的成果。名譽權隨著政府民主以及資本主義的深化所展現的變遷軌跡,亦為值得研究之重點。觀乎兩岸對名譽權之保障,其所值得回顧的法律規定與運作特色,吾人可將其分為數點略述於下: 一、法人 名譽權並非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法人亦得享有之。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判例表示,法人名譽遭受侵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自無依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

餘地。 在大陸依據民法通則第101條及第120條之規定可知,法人與公民同樣享有名譽權,其名譽權受到侵害時亦得主張,精神損還賠償。 二、非法人團體 我國合夥,獨資之商號,或其他有組織,有目的,而非短暫存在之非法人團體,其名譽均有被破壞之可能。最高法院曾著有判決表示,侵害他人商業上之名譽,該他人非不得向其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86號亦表示,非具有權利能力之「團體」,如有一定之名稱、組織而有自主意思,以其團體名稱對外為一定商業行為或從事事務有年,已有相當之知名度,為一般人所知悉或熟識,且有受保護之利益者,不論其是否從事公益,

均為商標法保護之對象,而受憲法之保障其目的在於保護各該團體之名稱不受侵害。 大陸之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法人聯營等社會組織,雖不具備法人資格,但亦享有名譽權。 三、死者名譽之保護 依我國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者並無權利能力,自非名譽權的主體。在我國之民法體系中,尚不承認死者之名譽受侵害時,得為何法律上之主張。 僅就死者之名譽保護而言,民法通則並未加以規定,但是實務上卻已經加以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有兩個批覆性司法解釋,一為1989年4月12日《關於死亡人的

名譽權應受法律保護的函》;二為1990年10月27日《關於范應蓮訴敬永祥等侵害海燈法師名譽權一案有關訴訟程序問題的覆函》,此二司法解釋之重要性,在於不僅認為死者之名譽應加以保護,亦表明了死者亦有名譽權。其保護方法乃由死者之近親屬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宙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五條規定:「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近親屬所享有的權利,是對死者的名譽此一法益應受到保護的保護請求權,這種權利的性質,應為訴權。死者沒有近親屬的,其延伸保護請求權之行使,學者以為應由人民檢察院作為主體,提起訴訟

;而人身權延伸之保護期限則以50年為限。 四、名譽權受侵害時之保護請求權 在我國名譽權受侵害時得主張之保護請求權,有「侵害除去請求權」與「侵害防止請求權」。所謂「侵害除去請求權」,係指名譽正持續受侵害時,要求加害人除去該侵害。「侵害防止請求權」有兩種適用的情形,第一種是妨譽性之表示尚未散佈以前,阻止其散佈之請求權。第二種是妨譽性之表示已經散佈出去,而就其可能再為散佈的部分,阻止其散佈之請求權。 依據民法通則第120條及第134條規定可知,大陸之名譽保護請求權主張的方式有三,分別是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與消除危險。停止侵害之主要作用在於

及時制止侵害行為,防止擴大侵害的後果。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2條規定以及學者之見解,停止侵害措施的使用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侵權行為正持續進行,受害人的名譽正受損害。第二,只有採取停止侵害的措施,才能避免侵害的繼續擴大。因此,對尚未發生或業已終止的侵權行為,則不得適用之。消除危險,係只要存在侵害他人權利之危險,即可請求將該危險消除,但必須是損害尚未發生,也沒有妨礙他人民事權利的行使,才可加以主張。 五、侵害名譽權時得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1.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第184條

第一項前段規定在於保護權利。所謂權利指私權而言,乃法律所賦予享受一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包括人格權、身分權、物權……等。所謂「侵害他人之權利」,指妨害權利的行使或享有,而受保護的「他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法人兼括私法人和公法人,非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如名譽權、物權等),非法人團體亦同受保護。因權利被侵害而生的經濟上損失或財產上的不利益均屬之。其賠償的方法,係依民法第213~215條規定,行為人對於受害人所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內容,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行為人所負回復原狀義務,乃其義務,也可說係其「權利」,亦即行為人只負有回復原狀的義務,受害人不得要求行為人以其他方法賠償其損害。受害人的「

財產上損害」,應先依民法第213條規定加以回復原狀,如回復原狀不能,始得依民法第215條請求以金錢賠償之。 至於損害賠償之範圍,依民法第216條第一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受害人所受損害,稱為積極損害。受害人所失利益,稱為消極損害。積極損害,即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係因可歸責於加害人之行為,致使減少既有利益。消極損害,即受害人所失利益,指受害人本可獲得之利益,因可歸責於加害人之原因事實,以致喪失。 在大陸,侵害他人名譽權應依民法通則第120條及第134條負賠償之責。財產上的損失包括現有財產的

損失,與可得到利益的喪失,只要是侵害名譽權所引起的損害結果,受害人都可以要求賠償。而在此所謂的「受害人」包括公民、法人與非法人團體,自不待言。加害人之賠償責任,應依其過錯(過失)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形與所肇成的後果和影響定之。大陸之損害賠償方法,未如我國民法之規定,係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而是視其為何種權利受損,就具體情形判斷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各方式之間並無適用上的先後秩序必然性,可以單獨適用某一種方式,亦可以合併適用。 2.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方法 (1).回復原狀 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方法,依民法第213條第一項規定,

亦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名譽權受到侵害時,發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以回復原狀為原則。而依民法第195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名譽權被侵害者,除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外,並得請求未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即為民法明文承認,非財產上之損害,有回復原狀之可能者,亦應予回復原狀之適例。 大陸主張名譽權受侵害時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之法律依據,乃是民法通則第120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0條第四款之司法解釋 。除了少數學者以外,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之確立,在大陸不但成為通說,並且已實行經年。 (2).慰撫金之數額

由台灣民事法院歷年來所為之判決,可以看出自民國四十七年妨害風化判定賠償慰撫金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至八十四年立法委員侵害他人名譽賠償五十萬元、八十五年通姦賠償一百萬元、八十六年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行為賠償六十萬元以及八十六年與他人通姦賠償五十萬元可知 ,隨著經濟水平的大幅提昇,慰撫金的數額亦呈直線上長的趨勢。 大陸對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的多寡,並沒有明確的標準,所以同一個案件,各級法院判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往往差距很大。由於精神損害賠償主體的複雜性以及各地區之間的差異性,所以學者認為賠償標準仍然不宜定的太明確,特別是在經濟落後地區,賠償標準的上限也不應當定的

太高。依據學者張新寶在1997年所做的統計,除了特殊的情形外,一般而言,北京市人民法院對於精神賠償的數額,約略控制在五百至五千人民幣之間。除了上海以外,其他地區當低於此一標準。 六、大陸侵權司法解釋之運作與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依據法律,對侵權法的適用所作的司法解釋,有下列特徵: 1.侵權法司法解釋為法源之一 2.侵權法司法解釋僅適用於侵權案件的司法實務 3.侵權法司法解釋的效力低於侵權法律 4.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能作出侵權法司法解釋 侵權法司法解釋的種類,因其

形成的原因不同,可區分為兩類: 1.規範性的侵權司法解釋 這種司法解釋,是指導如何適用侵權法的規範。它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概括 性問題所作出的解釋,因此是一種形式規範,條文簡要內容概括,是效力最 高的司法解釋。 2.批覆性的侵權司法解釋 此種司法解釋係源於地方人民法院於適用侵權法產生疑義時,向最高人民法院所提出的請示。而最高人民法院針對下級法院所提出的這些請示所作出的「批覆」或「覆函」,就是批覆姓的侵權司法解釋。其中「批覆」要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集體討論通過,「覆函」或經

過審判委員會討論,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民庭討論通過並經主管副院長簽署。其特點是內容具體而明確,可是效力不及規範性司法解釋強,其對個案的處理有拘束力,但對其他類似問題則只有參照效力。 侵權司法解釋的功能與特色: 1.補充侵權法立法的不足 2.解決適用侵權法時所發生的爭議 侵權司法解釋的適用: 規範性的司法解釋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批覆性的司法解釋,除了個案外,對於其他案件則只有參照適用的效力。例外的是,涉及普遍性問題所作出的批覆、覆函亦認為其有普遍適用的效力。 七、中國大陸憲法與民法

對名譽權保障所發生之衝突 依據中共《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憲法》第41條還對公民行使批評權僅作了一個限制─「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因此只要批評者只要不具備此一故意,即便所批評之內容並非

真實,亦不負法律上的責任。此與民法通則第101條與第120條規定難以相容,但中共憲法第38條亦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其與憲法第41條最重要之不同處,在於民法通則與憲法第38條所保障的客體主要是公民,憲法第41條卻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名譽權保障,限制在行為人必須有誣陷之故意時,才得主張名譽權受侵害。但是有疑義者是,中共之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就曾經作過司法解釋認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不得直接適用憲法 。所以除非對民法通則第101條、第120條作限縮解釋,否則憲法第41條之規定,在實務上將無從實現。

要解決這個難題,可借用美國最高法院所建構的「憲法特權」原則,以中共現有之法律,輔之以新制定的司法解釋,來調整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的關係。因此當一般公民因個人私事或涉及公共事務而被評論,不論評論者係透過何種方式,只要侵害被評論人之名譽權,均應依民法通則相關規定負法律責任。如係針對政府公務員、公眾人物就其涉及公共事務所為之評論,最高人民法院應做出限縮民法通則相關條文適用範圍,並予補充不足之處的司法解釋,除非評論人具有憲法第41條所謂的捏造或者是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之故意,否則不必負任何法律責任。 中國人對於「立言」一向注重責任感,孔子早已有「一言可以興邦」和「一言可以喪邦」的

警告 。名譽權的保障,除了吸取西方的法律價值外,其實也促使我們(海峽兩岸)得以思考「言論自由」與「慎言慎行」兩種價值,究竟應該如何適度地平衡。戊戌變法時康有為上書光緒說:「守舊不可,必當變法。緩變不可,必當速變;小變不可,必當全變。 」我們要謹慎地面對這種政治人物提出來的論調,因為西方的思想理論在未經知識份子深思熟慮之後,就為其膜拜信仰的對象,這是再危險不過的事情了。學說繼受必須在我們通透了本國的一切狀態之後,才能將外來思想擺在適切的位置。海峽兩岸的法律體系今天必須經由現代的詮釋才能在全球法律體系中顯現出他的獨特功能與特色。在這個詮釋的過程中,我們不可能避開西方的觀念,但是要藉助西方之力,必須

要先認清我們的傳統為何,不加思索地全盤的繼受,一定會有扞挌之處,安排遷湊之處太多,是不可能實踐成功的。即便吾人研究的議題「法律」,幾乎完全是西方世界的產物亦然。中國傳統一向非常重視團體價值以及個人與群體的關係,但是在九0年代之後,這樣的共識起了根本性的改變,西方的人權思想觀念開始在中國大陸民間社會深化,而法治化的落實也被熱烈地要求,事實上也已經若干成度的反映在具體的實踐之上 。民主、法治、重視人權當然是好事,但是要如何在吸取西方價值的同時,能夠去蕪存菁,這一百多年來仍然是我們最應關切的核心問題。觀諸美國法律理論之發展可知,在18世紀的時候美洲大陸還有濃厚地自然法色彩,1776年美國建國,英國的

法律理論同時帶給了美國法律界啟蒙以及迷思,在針對迷思深刻的反省之後,使美國的法律理論與架構終能擺脫英國傳統法律思想的桎梏,而開展出有自己特色的康莊大道 。這個鮮明的成功例子,是值得我們效法的。 名譽權的保障應該推展到何種界限,一直沒有共識,西方的民主價值已為全球所接受,其所附帶的人權至上觀念,亦為不可抗衡的正統潮流,但是其維護人權的方式,卻並非絕對沒有缺陷。台灣是隨西方價值而起舞的,中國大陸目前自然還談不上是什麼人權大國,不過其所流傳下來的團體價值,不論有多少是根源於中國傳統思想,又有多少馬、列主義的殘餘,當我們靈台明澈地思考這個問題時,當可以指出個人主義發展到極致,已經帶

來很嚴重的副作用,所以這個主流思想,亦不是決對不能攖其鋒的。只是我們也不能不記取教訓,社會上永遠有一批政治野心家在那裡等待,知識份子必須謹慎地避免自己激越的論調為政客所利用,我們不但必須進行各種理論的批判,更必須對自己的「批判」加以「批判」,這是對維持學術純化的一項重大保證,如果現代知識份子懷疑一切,然而卻從不懷疑自己的立論依據,那麼其所可能帶來的結果就非吾人所期待的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