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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社會工作學研究所 王永慈所指導 張鈺欣的 探究新冠肺炎第一波疫情對經濟不利家庭之衝擊—以某協會經濟不利家庭之消費教育團體為例 (2020),提出五倍券領取期限到何時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Covid-19、新冠肺炎、經濟不利家庭、家庭資源管理與運用、家庭決策、消費教育、消費教育團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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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五倍券領取期限到何時,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動爭議糾紛一站式解決:案例解讀·關聯法規·文書寫作·流程圖表

為了解決五倍券領取期限到何時的問題,作者楊家學(主編) 這樣論述:

本書很好地將「了解法」、「理解法」、「運用法」三者有機結合起來,不但「授人與魚」,更加注重「授人與漁」。每本書的「法律依據」欄目讓讀者「了解法」,「案例評析」欄目助讀者「理解法」、「運用法」,實用法律文書、實用工具(圖、表)部分更具實用性,共同形成了「實現法律」的有機體系。  叢書特邀了知名學者、著名律師擔任叢書總主編、總編審,注重學術研究、法律解釋、法律實務的相互補充、相互協調,可謂是法律研究、法律實務的聯袂而至、珠聯璧合。朱壽全,北京長濟律師事務所主任,民盟北京市委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和諧中國十大傑出人物、創業中國十大風雲人物、中國驕傲十大領軍人物、全國優秀律師、其主辦的律師事務所曾被評為全

國優秀律師事務所。 擅長房地產、知識產權等領域,業績卓著。其透視現實發表的觀點,通過眾多媒體得到了充分體現;其代理的典型案例,入選專業書籍及《中國律師風雲榜》;其主持的《在線律師》網站(www.148-law.com)在國際排名中名列前茅:其參與撰寫的調研報告等,為民主黨派參政議政貢獻了點滴力量。手機:13381063369楊家學 律師,男,1965年7月出生於重慶,西南政法大學畢業,獲法律碩士學位,1993年通過律師資格考試開始執業,曾榮獲重慶市首屆十大優秀中青年法學、法律專家稱號,現任偉豪(北京、重慶)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家學律師現擔任:民革中央社會法制委員會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民事委員會

委員、中國房地產協會法律委員會委員、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重慶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詢專家委員會委員、重慶市人民政府特邀監察員、重慶市人民政府信訪穩定專家顧問團成員、重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西南政法大學講座教授。已公開發表論文50余篇,已編著出版《中國新農村法制建設研究》(主編、法律出版社)、《房地產開發行政審批流程》(主編、重慶出版社)、《農民經商理財法律案例精講》(編寫、重慶出版社)等著作。鄧建中,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后,現任南昌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兼任中國政法大學疑難案件研究中心研究員、江西省立法中心研究員、江西省高級

人民法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江西省公安廳經偵總隊聘請專家,出版著作、發表和翻譯德語和英語法學論文多篇,主持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會資助項目,參加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中國法學會重點委托課題、主持江西社科重點項目、省重點教改課題等多項。參加中央統戰部組織的全國性調研團,就「如何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考察調研,撰寫《我省「省級統管」司法改革面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得到江西省委及司法部門的高度肯定。白麗萍,北京傲雪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合伙人。律師執業20余年,是我國著名的具有復合型專業知識結構的五證律師(中國律師執業資格、會計師資格、經濟師資格、稅務師資格、企業法律顧問資格),

擅長代理經濟合同、金融、房地產、知識產權糾紛,刑事辯護及為企事業單位擔任法律顧問等業務。執業理念是把律師服務重點放在預防階段.以非訴訟方法化解企業對內對外糾紛,把大量的經濟糾紛化解在起訴前、法庭外,避免了訴訟,真正為企業發展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曾義務擔任中央二台法律服務熱線的法律顧問。2010年白麗萍律師被北京市朝陽區司法局評為社會公益法律法務先進個人。「傲雪凌霜奪第一」正是白麗萍主任帶領的傲雪律師之團隊精神。李紅英,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英國謝菲爾德大學法學碩士,山東大學法學學士。曾任世界五百強跨國公司大中華區法律事務部經理、德衡律師集團北京事務所副主任、英國JuvENIL ALV

ES律師所顧問。主要研究領域為公司法、證券法、合同法、不動產法(土地法、房地產法、礦產法、不動產登記制度)、勞動法等。具有為大中型企業提供法律事務服務的豐富經驗,擅長外商投資、並購與重組、企業上市、互聯網金融、勞動、繼承、醫療等領域的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工作語言:中文、英文。陶海燕.震亞(北京)律師事務所主任,專職律師、法學碩士。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MBA。2010年起.先后參與了「五象廣場」、「南橋國際商業廣場」等上海商業地產的投融資、商業運作及全程法律服務。一直關注高新產業的企業孵化,致力於創新企業法律支持系統的研究與實踐(包括公司法、勞動法、知識產權等),為多家孵化基地提供長期法律服務

。 第一編 常見糾紛案例解讀第一章勞動法基本問題爭議1.如何區分勞動關系與雇佣關系?2.勞動者與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用人單位能否產生勞動爭議?3.建築工程分包中如何認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主體?4.經濟聯合社與社員關系,是否由勞動法調整?5.家庭雇主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6.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判斷是否構成事實勞動關系?7.在校學生實習受傷,用人單位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8.退休人員返聘后與用人單位是否成立勞動關系?9.用人單位以工作崗位不適合女性為由拒絕勞動者應聘,是否有法律依據?10.用人單位可否因勞動者患乙肝拒絕錄用?第二章勞動合同爭議11.入職登記表是否具有勞動合

同效力?12.學歷造假是否導致合同無效?13.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是什麼?14.用人單位可否收取抵押金,扣留抵押物?15.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合同何時可以認定為期滿?16.連續工作滿十年,可否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7.「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如何理解?18.國企改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19.未在勞動合同中釋明的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可否適用?20.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還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嗎?21.勞動者可否因工作地點變更拒不到崗而被開除?22.勞動合同變更的效力如何認定?23.用人單位可否因勞動者過錯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勞動者賠償?24.職工達法定退休年齡但

未領取養老保險金,公司可否終止勞動合同?25.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否解除勞動關系?26.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否還需依法解除勞動關系?27.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否解除勞動合同?28.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解約是否應支付違約金?第三章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爭議29.非全日制工人,可以同時與多家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嗎?30.非全日制用工,可否約定試用期及扣留違約金?31.勞務派遣中被派遣人員的工資應由誰支付以及是否應同工同酬?32.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可以隨意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嗎?33.保密費等同於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嗎?34.公司可否因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約定要求勞動者賠償?35.服務期

與勞動合同期限不一致的,應如何處理?第四章工資、加班與勞動保護相關爭議36.用人單位應按何種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37.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應如何計算?38.勞動者離職時已放棄的雙倍工資可否后悔?39.用人單位以工作不合格扣發績效工資有無依據?40.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法定節假日及喪假期間的工資是否合法?41.職工拒絕因搶修公路加班,用人單位可否對此作出處分?42.計件工資是否應當符合最低工資標准?43.企業未提供安全生產條件致勞動者職業病,勞動者應如何維權?44.職業病患者享受工傷保險后,可否再要求用人單位賠償?45.女職工在「三期」內嚴重違紀,企業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46.女職工

在產期及哺乳期可享受何種工資待遇?47.安排未成年人從事礦井作業,是否違法?第五章集體合同與集體勞動爭議48.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何區別?49.集體勞動合同如何生效?50.公司與工會簽訂勞動合同后是否還需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51.集體合同標准還是勞動合同的標准優先?第六章社會保障爭議52.上班途中受傷能否同時獲交通事故民事賠償及工傷賠償?53.勞動者死亡后,用人單位是否應發放遺屬津貼?54.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否有效?55.員工參加單位組織葬禮遭遇車禍是否屬於工傷?56.在工作中被打傷,可以認定為工傷嗎?第七章勞動爭議解決程序57.仲裁申請時效的法律規定是什麼?58.關於

拖欠勞動報酬的仲裁時效是如何規定的?59.勞動爭議案件,哪些法院享有管轄權?60.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6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62.勞動爭議糾紛中,哪些案件可以實行一裁終局?第二編 實用文書訴狀寫作指引一、員工入職登記表二、勞務合同三、勞動合同四、勞動合同變更協議五、集體合同六、勞務派遣協議七、保密協議八、競業限制協議九、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十、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十一、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十二、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十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通知書十四、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十五、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十六、民事起訴書十七、管轄異議申請書十八、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復議申請書

第三編 實用工具一、勞動爭議處理流程圖二、勞動爭議仲裁流程圖三、勞動爭議民事訴訟流程圖四、勞動爭議行政復議流程圖五、解除勞動合同損害賠償計算表六、勞動爭議案件法律依據索引后記

探究新冠肺炎第一波疫情對經濟不利家庭之衝擊—以某協會經濟不利家庭之消費教育團體為例

為了解決五倍券領取期限到何時的問題,作者張鈺欣 這樣論述:

2019年年底開始蔓延的新冠肺炎(COVID-19),至今已在世界各地盛行,並造成公共衛生、醫療照護等層面的問題,各國為避免疫情蔓延而採取的封鎖、隔離措施,亦造成其他後續問題,如:經濟放緩與衰退、工時縮減、勞工就業問題等。在我國,新冠肺炎疫情對社會整體及醫療系統帶來了極大的風險,同時也使得許多「家庭」不得不在極短的時間內,選擇與採取應對家庭問題的手段,在措手不及的情形之下,可能因此帶來了許多意料之外的挑戰。本研究旨在探索新冠肺炎疫情對於經濟不利家庭的影響,以及經濟不利家庭為因應疫情所引發的家庭問題、危機之策略等,其中並採深度訪談法、參與觀察法,對於某協會消費教育團體成員中的6名家庭主要照顧者

,以及4名12歲以上的兒少進行資料蒐集,經過分析後,本研究結果發現如下:一、對經濟不利家庭而言,新冠肺炎是一種病毒所引起的大型流行疾病,但相對於病毒詳細資訊的取得或瞭解,受訪者更關注的是疫情發展對家庭經濟層面的影響,以及如何避免家庭成員染疫。二、疫情的發展對經濟不利家庭所帶來的,除了最為明顯的家庭經濟、就業與債務等問題外,對疫情發展遲遲沒有終點、對未知疾病的恐懼等也都造成他們心理上不安與焦慮的情緒。然而在社會層面中的親友關係,受訪者反而認為比疫情爆發前更為緊密。三、疫情期間,經濟不利家庭最常透過資源交換的方式,將某一項家庭資源轉換為另一項可以使用、因應家庭問題的資源。而其中,最容易描述與進行轉

換的是家庭財務(經濟)資源,然而,其他的家庭資源亦有其重要性。四、家庭決策中,親子互動與決策權力的分配,在決策制訂與協調的過程中至關重要,而隨著家中子女的發展與成長,孩子在家庭決策中的參與程度也會增加,特別是青少年子女、開始成為家庭資源提供者的孩子,更容易成為經濟不利家庭進行決策時諮詢及採納意見等的對象。五、疫情期間,當家庭照顧者願意公開家庭實際狀況與相關資訊給家庭成員,以及更為通透的溝通渠道時,對於家庭成員發展出共同應對家庭問題的措施將有所助益。六、消費教育團體方案能提供追查家庭及個人消費流向及管控支出的技巧,也成為某些受訪者因應疫情所引起的家庭問題時的一項資源,其中兒少參與者更容易將所習得

的消費管理知識、技能等延伸並運用於日常生活中。家長則大多認同該團體方案提供的是如:「親子關係變佳」、「手足關係變好」、「更重視家中兒少的意見與觀點」,以及「為學校的數學課程內容找到實踐的機會」等附加的效果。此外,本文文末則說明本研究的限制,並針對未來的研究、新冠肺炎相關政策,以及實務層面提供建議,茲說明如下:一、對實務工作層面的建議:(一)親友關係、親子關係、手足關係,在疫情期間對經濟不利家庭成員而言是一項重要的支持與資源。(二)疫情期間,穩定且長期的社工服務介入對經濟不利家庭而言有其重要性。(三)家庭財務教育可能可以增加經濟不利家庭,在疫情期間因應家庭財務問題的能力。(四)家庭資源管理能力的

提升,將能協助經濟不利家庭在疫情期間更好地確認與運用資源,以應對其後續的家庭問題。二、對新冠肺炎相關政策的建議:(一)紓困補助措施的資訊不夠明確。(二)三倍振興券對經濟不利家庭的意義「紓困大於振興」,且數位落差也造成處於數位弱勢的經濟不利家庭成員獲取其他振興券(如:藝FUN券等)時遭到排擠。(三)近貧家庭在疫情期間的困境更需要被關注。(四)短期性質的紓困急難救助措施對經濟不利家庭的幫助十分有限。(五)經濟不利家庭難以負擔漲價後的防疫物資。(六)當延後開學消息發佈後,臨時托育服務支持不足,並造成照顧者們的困擾。三、對未來研究的建議:(一)增加更多不同背景的研究對象。(二)建議未來有縱貫性及長期性

的相關研究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