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種工業用地容積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乙種工業用地容積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詹氏書局編輯部寫的 營建法令輯要93年度合訂本 和詹氏書局編輯部的 都市計畫審議規範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相關法規彙編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桃園土地交易網,中壢農地,中壢土地,(HouseWeb平台),平鎮農地 ...也說明:工業 區. 建蔽率. 容積率. 建蔽率. 容積率. 新莊. 80%. 440%. 70%. 210%. 三重. 80%. 440%. 70%. 210%. 土城. 80%. 440%. 70%. 210%. 五股. 70%. 300%. 甲種、乙種、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詹氏 和詹氏所出版 。

國立嘉義大學 木質材料與設計學系研究所 朱政德所指導 龔哲永的 高雄市大坪數集合住宅之建築計畫的供給特性 :以第44期重劃區與農16區段徵收區為例 (2016),提出乙種工業用地容積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高雄市、第44期重劃區、農16區段徵收區、大坪數集合住宅、建築計畫、供給特性。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蔡宗珍所指導 蔡惠方的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2013),提出因為有 文化資產保存法、遺址保存的重點而找出了 乙種工業用地容積率的解答。

最後網站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有關建築用地類別之編定分為 ...則補充:... 管制規則規定,有關建築用地類別之編定分為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及丁種建築用地四類,請分述其含意及其使用強度(建蔽率、容積率)之管制?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乙種工業用地容積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營建法令輯要93年度合訂本

為了解決乙種工業用地容積率的問題,作者詹氏書局編輯部 這樣論述:

  將93年度建築相關法律修正、新增與刪除部分,加以編輯和匯整,適合常需查詢相關法令者使用。

高雄市大坪數集合住宅之建築計畫的供給特性 :以第44期重劃區與農16區段徵收區為例

為了解決乙種工業用地容積率的問題,作者龔哲永 這樣論述:

高雄市近三十幾年之高級住宅或豪宅以集合住宅為主要的供給主流,且「大坪數」成為重要的供給指標。本研究透過高雄市建管處所列管之相關資料,針對竣工圖面之分析與測繪,以「時間軸」、「基地面積」與「室內面積」等研究視點,自供給實態、住棟構成與住戶平面計畫等三個階段,探討高雄市大坪數集合住宅的發展脈絡與供給特性。研究結果指出,高雄市大坪數集合住宅呈現【高容積率】、【低建蔽率】以及【高層化】的供給特性,而且2000年代後期~2010年代前期鼓山區之第44期重劃區與農16區段徵收區皆為主要供給區域。此外,在住棟計畫方面,兩區域之住棟配置以【單獨型】做為供給主流;住棟形態則是以【塔型】所占比率最高,【板型】居

次;住棟單元則是以【梯廳型】為主流。在住戶平面計畫部分,第44期重劃區之住戶平面空間構成均以【A1:公個分離型‧集中型】所占比率最高;農16區段徵收區則是以【D:無隔間型】為主流,得以降低二次設計之可能性。兩區域之出入口數目以【單出入口】為主流,然而第44期重劃區與農16區段徵收區分別於2000年代前期、2010年代前期開始有【雙出入口】的案例供給;兩區域之平均衛浴/個室比值達0.7,表示平均每間個室將近有一套衛浴供使用。此外,進一步發現,當室內面積達【57坪以上】時,可視為高雄市第44期重劃區與農16區段徵收區兩區之集合住宅的「大坪數」邊界值。

都市計畫審議規範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相關法規彙編

為了解決乙種工業用地容積率的問題,作者詹氏書局編輯部 這樣論述:

一、都市計畫法 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三、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 四、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 五、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六、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 七、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 八、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 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 一○、都市計畫媒體事業專用區審議規範 一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一二、實施區域計劃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一三、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 一四、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一五、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作業要點 一六、台灣省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 一七、重大投資計畫之認

定標準及非都市土地用變更審議流程 一八、台灣省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 一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 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二一、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二二、台灣省加強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方案 二三、台灣省山坡地修建道路注意事項 二四、台灣省山坡地開發利用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及檢查作業要點 二五、水土保持法 二六、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二七、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 二八、都市更新條例 二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三○、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三一、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三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三三、台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 三四、台北市都市更新地區獎勵歷史性建築物維護

補助及認定要點 三五、台灣省都市更新地區獎勵容積率實施要點 三六、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三七、海岸、山坡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 三八、臺灣省山坡地範圍地段明細表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為了解決乙種工業用地容積率的問題,作者蔡惠方 這樣論述:

本論文以遺址保存法制化為中心,在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體系之下,討論遺址保存的法制架構,以及現行文資法施行以來,遺址保存規制的實踐現況。有鑑於遺址在我國法定文化資產項目中,是較不為人所熟悉的一項,因此,在本文的第一章與第二章之中,對於遺址的意涵做基本解說,包括其內容、價值、做為文化資產的意義、與其他文化資產的差異特質以及保存規範應注意的重點。在對遺址有初步了解的基礎之上,再繼續探討遺址的法制化過程。第三章則自文資保存的憲法依據出發,簡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整體架構,接著試以釋義學的方法,解析文資法中遺址保存法制之架構,尤其針對遺址保存之規範內涵,從法定遺址本身、遺址因定著於土地的特質,而法制規範如

何安排遺址之保存權利與土地權能者之間的衝突。在解構法制體系之後,藉由因遺址而生爭議的案例,從法定遺址的認定、遺址與其所定著土地之間所生的權利紛爭,包括遺址發掘致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失、土地之權能者對於遺址的破壞,以及對應此破壞的公權力行使方式,透過案例更具體化遺址法制保存的特質。遺址保存最佳的方式就是現地保存,但是在與土地開發權能有所衝突時,於衡量輕重後,遺址保存不得不讓步之下,尚有發掘記錄的保存方式,然而遺址發掘卻又致使土地權能人支出額外的成本。參考日本及法國的法制安排後,毋寧還是從考古發掘著手,解決方式乃是將考古發掘國家化,亦即由國家擔負遺址發掘工作,使土地所有權人受到遺址保存土地管制之最小衝

擊,而遺址仍能得到最底線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