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 營業員 勞健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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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 王振寰所指導 徐禹錚的 加盟的加盟?論苗栗地區房屋仲介業的勞資範疇 (2015),提出不動產 營業員 勞健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同意、生產工具、資本、網絡、勞資關係、房仲業。

最後網站新北市不動產服務職業工會 - 健康跟著走則補充:仲介公會投保- 代辦勞保加保、退休後勞保職災加保、健保加保、團保加保、勞保各項 ... 公司承攬契約書或在職證明; 前一投保單位健保轉出單; 證書資格:不動產營業員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不動產 營業員 勞健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加盟的加盟?論苗栗地區房屋仲介業的勞資範疇

為了解決不動產 營業員 勞健保的問題,作者徐禹錚 這樣論述:

近三十年來,新經濟的邏輯正在改變雇傭關係,隨之越來越多的工作以「勞不勞、資不資」的樣態出現,房屋仲介業的「高專」即是一例。本文採取文獻分析法與田野調查法進行研究,旨在透過回答「加盟的加盟」在苗栗地區房仲業界的精確意涵,進而對新仲介時期高專營業員與公司間勞資範疇的混同進行探討。本文針對房仲業的發展史、制度性安排及勞動過程進行深入分析,研究結果發現,儘管房仲業營業員主觀認知自己與公司之間是「承攬關係」或「加盟關係」,但實際上他們極有可能是「雇傭關係」;也因此,前述房仲高專營業員跟公司為「加盟的加盟」的關係之說法並不成立。其中,房仲業的「網絡」是關鍵;對營業員而言,網絡是其賴以為生的「生產工具」,

但它同時也是公司所有擁有的「資本」。此處「生產工具」與「資本」的概念不完全等同於馬克思的定義,而這正是房仲業勞資範疇混同的根源:網絡看似是營業員交換訊息下必然會形成的結果,但營業員和公司都沒有實質擁有此「生產工具」,且公司實際上也沒有投資創造此「資本」,不過公司卻享有控制生產過程的權利。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在於,國家對於房仲業勞資範疇介入的方式僅僅規範了「人必歸業,業必歸會」的框架,使得公司在一開始就佔據了控制位置,同時這也是讓《勞基法》對高專營業員的保護實際上難以發揮作用的主因。本文透過剖析高專營業員與其所屬公司之「加盟的加盟」關係,除了讓我們重新理解「生產工具」及「資本」這兩個勞資關係研

究的重要概念外,也達到還原高專營業員真實勞動處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