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vron Supreme 5W-4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各種有用的問答集和懶人包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姜世明所指導 葉庭嘉的 民事訴訟之事證提出與秘密保護 (2021),提出Chevron Supreme 5W-4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當事人對審制、證據蒐集秘密保護;營業秘密;秘密保持命令;商業事件審理法;專利訴訟。、事證開示、事案解明、當事人查詢、秘匿特權、秘密保護、專利訴訟、商業事件審理法、秘密保持命令、營業秘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姜世明所指導 林致遠的 專家證人制度之研究 -以英美法及我國商業事件審理法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專家證人、專家證據、專家證言、專家證詞、鑑定、私鑑定、專家參審、專家參與、專業委員、法律專家、科學證據、當事人查詢、商業事件審理法、商業訴訟的重點而找出了 Chevron Supreme 5W-4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Chevron Supreme 5W-4,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事訴訟之事證提出與秘密保護

為了解決Chevron Supreme 5W-4的問題,作者葉庭嘉 這樣論述:

隨著全球化與科技進步之影響,地球村之概念已然成形。此特點更加驅動世界各國本於經濟學比較利益之基礎,各自發展其最有競爭力之產業。相較於各國,臺灣腹地狹小,基礎產業之原物料,如原油、鐵礦亦非富庶。基此背景下,我國投入知識密集之高科技產業歷有年所,在國際上亦佔有一席之地。本篇論文,乃結合高科技產業之核心-營業祕密或商業祕密,尋繹英國與美國對於該等秘密之保護方式與態度。因該等資訊大可決定公司在產業上之競爭力與話語權,倘營業秘密遭到洩露,動輒動搖公司之未來發展。然倘若在訴訟上全然允許得以此為由而得拒絕提出,對於舉證人之證明權又恐係大不利,故在訴訟法角度,該等資訊於訴訟上之應否開示與如何開示,即為首要研

究重點。其二,本文更觀照在「秘密保護」之議題上,使秘密性資訊不致因訴訟程序而因此受到洩露。對於美國法「保護命令」之內容,利用我國已有「秘密保持命令」之規定為架橋,在「應提出」與「不應提出」以外找到第三路徑,透過更豐富化與細緻化之秘密保護體系,將秘密保護之密度提升,以試圖在「發現真實」、「武器不平等事件之公益保護」、「秘密保護」、「當事人聽審權」等利益間找到較為合適之平衡點,以嘗試解決此秘密開示與保護之進退兩難(Dilemma)局面。

專家證人制度之研究 -以英美法及我國商業事件審理法為中心

為了解決Chevron Supreme 5W-4的問題,作者林致遠 這樣論述:

我國於2021年7月1日最新施行之商業事件審理法,其中乃引入了英美法系之「專家證人制度」,與過往我國訴訟程序採用之大陸法系的「鑑定人制度」不同。 前者乃較為偏向當事人對抗制度,由當事人各自聘請專家證人,於審判中為相互攻防;後者則係由法官或檢察官選任專業鑑定人,就系爭案件爭點提供專業意見,較偏向職權主義。 而專家證人制度固然更可達保障當事人之合法聽審權,以及發現真實之目的。然亦遭批評專家證人因受聘於一方當事人,故其提供之專業意見的客觀、公正性亦存有疑義,通常多係利於己方之當事人。 本文主要乃以美國及英國之專家證人制度運作為研究中心,並與我國傳統之鑑定人制度為比較、檢討,而後乃就我國商業事件審理

法新引入之專家證人制度為全面分析,並提出想法及建議。本文架構共分為七章。於第一章「緒論」部分,合先敘明了本文之研究動機、研究方法、研究架構,以及專家證人制度之文獻回顧與問題意識說明。 而第二章「美國法之專家證人制度」部分,本文乃將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701條至第706條為逐條解析,以及就其發展過程之各經典判例、法則、其他實務相關規範為介紹與評析。 於第三章「英國法之專家證人制度」部分,主要乃介紹、分析英國法上之專家證人制度與美國法相異之部分,其中除有就英國之證人意見法則及民事訴訟規則中之專家證人規範為逐條分析外,亦就其於20世紀末之民事訴訟改革重點、各項專家證人制度發展及操作標準有所解析。在第四

章「我國鑑定人制度與英美專家證人制度之比較、借鏡」中,乃有就美國及英國之專家證人制度,以及我國之鑑定人制度與專家證人制度為全面綜合比較、討論,並就我國是否宜引入專家證人制度提出淺見。 於第五章「我國商業事件審理法之專家證人制度引進」部分,除有就新法訂定前,專家證人於我國實務上之運用情況為討論外,亦就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7條至第52條之專家證人部分,以及專家證人於其他相關規範之運用有全面之解析。 第六章「我國商業事件審理法專家證人與英美專家證人制度之比較」中,乃就我國與英美法之專家證人制度為綜合比較,並製作相關圖表供參照。 最終,於第七章「結論與建議」部分,概略就各章節為回顧整理,並且提出對未來我

國專家證人制度之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