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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園藝暨景觀學系 陳惠美所指導 辜貽暄的 市地重劃對都市景觀格局與房價之影響 (2020),提出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市地重劃、空間指數、都市景觀格局、綠地、特徵價格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李惠宗所指導 楊琇涵的 都市計畫下容積移轉機制之探討 (2018),提出因為有 都市計畫法、計畫高權、財產權保障、管制理論、體系正義、容積總量管制、容積移轉、容積調派、容受力、適足居住權、永續發展的重點而找出了 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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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對都市景觀格局與房價之影響

為了解決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的問題,作者辜貽暄 這樣論述:

市地重劃(urban land readjustment)在臺灣被視為是實踐都市計畫的最重要工具。重劃後的地區格局方正故能促進更有效的建築使用,且具有一定綠地面積,除改善居住環境品質,更促使不動產價值有所提升。本研究目的在於比較重劃區與非重劃區之都市景觀格局差異,了解不同時期之市地重劃政策對於空間格局及綠地格局變化之影響,並研究空間格局及綠地格局對不動產價格之影響。根據內政部統計處(2020)資料顯示,臺灣六都中市地重劃面積以高雄市、臺中市及臺南市最大,並以臺中市人口成長速度最快,且於都市計畫中明訂須以市地重劃方式進行開發,因此本研究以臺中市都市計畫區為研究範圍。根據過去學者及都市計畫、社會

發展背景,將都市地區劃分為三個種類:住宅興闢期重劃區(1980年代以前)、都市設計期重劃區(1980年代以後)及非重劃區。研究分為兩部分進行:第一部分為分析三種類地區的空間格局及綠地格局,利用臺中市都市計畫區目前最新2018年的土地使用分區圖為資料,透過Fragstats 4.2以街廓為塊區單元進行空間指數計算,探討並比較三者間的空間格局異同;第二部分為分析2019年研究範圍內的不動產交易標的周邊500公尺內的空間格局及綠地格局,利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同樣以Fragstats 4.2以街廓為塊區單元進行空間指數計算,探討哪些空間格局將對房價造成影響。研究結果顯示,在空間格局部分,三種類地

區在街廓平均面積、密度、平均距離(代表道路平均寬度)上有顯著差異,然而僅都市設計期重劃區的街廓平均面積及平均距離顯著大於住宅興闢期重劃區與非重劃區,且街廓密度顯著低於住宅興闢期重劃區與非重劃區,在住宅興闢期重劃區與非重劃區之間並無顯著差異,本研究推論住宅興闢期重劃區與非重劃區間無顯著差異之原因,可能與住宅興闢期重劃區以高密度的方式進行空間規劃因而整體空間遭切割,同時非重劃區因未經規劃而呈現較破碎的空間有關。在綠地格局部分,三種類地區在綠地比例、平均面積上有顯著差異,然而僅有都市設計期重劃區的綠地平均面積顯著大於住宅興闢期重劃區,本研究認為這可能與臺中市政府於非重劃區內積極規劃環狀綠園道系統有關

,導致非重劃區內綠地平均面積增加所致。另外,多元迴歸分析顯示,街廓平均面積、綠地平均面積、綠地數量對房價有顯著影響力,當街廓平均面積越大或綠地平均面積越大、數量越多時,都將使得房價上升。

都市計畫下容積移轉機制之探討

為了解決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的問題,作者楊琇涵 這樣論述:

我國實施都市計畫之主要目的,在於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城鄉之均衡發展,其中實施容積總量管制作為維持都市生活品質的重要管制之一,是為了能適當管控都市成長及避免都市活動強度過高而產生負面影響。惟觀察我國都市的實際發展卻與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管制的的本意背道而馳,現有過多的獎勵容積制度與各種容積移轉管道致使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管制已面臨失控局面。監察院雖曾於民國99年11月4日糾正內政部,有關都市容積缺乏容積總量管控機制,內政部亦已配合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明定除了依都市更新相關規定及容積移轉相關規定另有容積上限之外,容積獎勵上限為建築基地1.2倍之法定容積。除此之外,在法體制下,建築基地尚有容

積移轉機制可作為增加容積的管道,對象包含古蹟土地、開放空間及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等。惟目前地方政府有自行創設容積移轉機制的趨勢,透過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方式,針對個案量身訂定一套容積移轉機制(即容積調派),本文認為於法理上似有不當,有規避現有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制度之虞,違反法律優位原則及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嫌。本文採文獻研究法,法學方法論中「立法論」的法體系論作為研究方向,參酌國內有關國家對公共事務管理權限的法理基礎,探討都市計畫所建立的容積總量管制,為滿足適足居住權而影響部分財產權等相關文獻,並以地方政府已公告實施之容積調派案例作為背景,透過實際案例的研究,釐清目前實務上都市計畫的運作是否符合都市計畫

的體系正義。最後,針對目前法體制提出本文的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