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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高仁川所指導 邱馨嫻的 論氣候變遷下之能源治理-以地方政府角色為中心 (2017),提出納智捷v7高度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氣候變遷、再生能源、中央地方權限分配、能源轉型、地方能源公司、民眾參股、地方政府間之跨域合作。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學學系 林誠二所指導 蔡麗宜的 工程保證金之研究 (2000),提出因為有 工程、保證金、保證、工程保證金的重點而找出了 納智捷v7高度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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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納智捷v7高度,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氣候變遷下之能源治理-以地方政府角色為中心

為了解決納智捷v7高度的問題,作者邱馨嫻 這樣論述:

1998年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成立(IPCC),整整20年後的2018年,「氣候變遷」不再只是束之高閣的學術研究議題,而是深切影響人類生活的一大挑戰!由於氣候變遷非一人一時一地造成,又其影響尺度之巨,實有必要喚醒更多主體齊心關注,方得有效減緩氣候災害對全球物種的威脅。 又溫室氣體(GHG)為造成氣候變遷之主因,其中人類利用能源所排放之二氧化碳占有最大比例,是以國際上發展出「減緩」(adaptation)對策以為因應。然而能源自古即為人類生活之必需,為兼顧「能源利用」與「環境」之維護,「潔淨能源」的開發當屬現今全球最重要的議題之一。「再生能源」具有低碳排放特性,加以我國擁

有世界級優良風場與充足日照,發展風能與太陽光電作為化石燃料之替代,可滿足能源供給亦得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達到減緩溫室氣體又可穩定能源供應之雙重目的。 我國目前係由中央主管機關為再生能源的推動主體,然而國際上早自1990年代即出現「全球氣候議題地方化」之趨勢,考其原因自以再生能源多屬「分散式」、「天然資源為共有財」,而傳統化石燃料屬於「集中式」、「資本密集」,二者本質上差異凸顯地方層級政府在「潔淨」潮流中之地位。能源轉型涉及整體結構轉型,地方層級政府基於貼近人民,得扮演轉型中之溝通角色,亦得積極展現因應氣候變遷的態度,作為能源轉型的驅動者。本文旨在藉由「能源事務」重新檢討既有權限分配制度落實

之不足,並由「土地利用規制權」、「地方能源公司」與「地方政府間跨域合作」,三個面項強化地方政府就再生能源領域之具體措施。

工程保證金之研究

為了解決納智捷v7高度的問題,作者蔡麗宜 這樣論述:

國立臺北大學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碩士學位論文提要 論文題目:工程保證金之研究 論文頁數:一五七 所組別:法律學系碩士班民事法學組(學號:78471610) 研究生:蔡麗宜 指導教授:林誠二教授 論文提要內容: 營造工程因具有高度專業化、獨特性、受天候環境因素影響大、工期長及風險高之特性,工程契約之履行遂常夾雜著不安定的因素,因此工程契約相較於其他契約,獨自之保證、保險制度特別發達,

隨著時代演進,更有多樣化發展之趨勢。 定作人要求承攬人交付一定金額之現金、票據、定期存單、公債券等有價證券,或保證書、擔保信用狀,甚至保證保險單等物,以確保承攬人履行其工程契約上之義務,本文將之統稱為「工程保證金」。工程保證金之種類繁多,包括押標金、差額保證金、預付款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支付款保證金、保留款保證金、保固保證金等七種,各種保證金之內涵、期間均有所不同。工程保證金之性質、效力,牽涉定作人、承攬人或保證人之利益甚鉅,工程保證金在整體工程保證制度上所佔之地位,及定型化工程保證金條款約定之效力等,均是工程實務運作上經常發生之問題,尤其政府採購法公佈施行後,針對

工程保證金亦有頗為詳盡之規定。是故,本文乃就工程保證金加以研究,以期解決目前工程契約產生之糾紛,使工程契約之當事人能妥善運用此種方式,確保工程契約之履行,亦能適度平衡定作人、承攬人,甚至與保證人間之權益。 本論文共分六章,內容摘要如下: 第一章 序論 說明研究動機、目的與研究之範圍、方法等。 第二章 工程契約之概說 首先介紹工程契約獨自發展出工程保證金制度之特性,工程契約大致可依幾種不同標準作分類,工程契約之訂立過程與一般契約之差別,工程契約之內容除契約條款外,所包括

之其他文件。又工程契約之風險,分配風險之原則,及定作人轉移風險運用之工具。 第三章 工程契約之履行擔保種類 其次研究定作人為促使承攬人履行工程契約,所使用之擔保種類,其中人的擔保種類包括同業保證、銀行及信託公司保證二種;物的擔保種類包括擔保物權、定金、違約金等數種。工程保證金之含義,及其在所有擔保種類中所佔之地位,而隨著時間經過,擔保種類之多樣化進展,工程保證金又有何不同之含義或地位,及將工程保證金制度導入工程保證保險之趨勢。 第四章 工程保證金 再者論述工程保證金之意義,與定金、違約金及解約金

之相同相異處,通常工程保證金之約定種類,並就工程保證金之交付方式、性質及效力等各方面,參酌學者及法院實務見解之優劣處,提出本文意見。 第五章 定型化工程保證金條款 最後,現代社會不論國內或國際上均充斥著定型化工程契約,又常因公共工程、私人工程契約之不同,工程保證金之約定互有差異,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及行政主管機關對於公共工程契約中之工程保證金約定,亦有相當完整之規定,其各自約定、規定之情形,是否有民法債編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適用,適用之結果如何,逐步加以討論。 第六章 結論 綜合、歸納上述討

論,而提出總結。